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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挪用公款罪辩护
第二轮辩论:;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由于双方对挪用没有争议,这里公诉人仅就挪用财产的;区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主要是看他们的客体和;第一、从客体上来说,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辩护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就宝贝宝公司而言,它是一个是中外合资的服装有限公;在本案中,奇奇童装厂明显的掌握着宝贝宝服装有限
第二轮辩论: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由于双方对挪用没有争议,这里公诉人仅就挪用财产的性质,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区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主要是看他们的客体和主体。
第一、从客体上来说,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公款的所有权,使用权,而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辩护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宝贝宝公司而言,它是一个是中外合资的服装有限公司,其中奇奇童装厂占有73%;、布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占27%,由此可知,这是一个由国有资产掌握着控股权的公司,国有资产足以控制支配该公司生产和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否具有国有性质,取决于国有投资主体在股份公司中是否具有控制支配权。
在本案中,奇奇童装厂明显的掌握着宝贝宝服装有限公司的控股权,其国有资产比例之大,份额之多,显而易见。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挪用财产,供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公款的所有权,使用权,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客体。
第二、从主体上来看,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辩护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首先,请辩护人注意,被告人与宝贝宝公司签订了借聘员工协议书,成为其出纳,何为借聘,借即借调,聘即聘用合同,实际上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另一个单位的人,借聘合同中,借用人员与原单位不脱离劳动关系,但双方终止各自的劳动权利义务,仅保留劳动关系派生出来的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权利义务改由劳动者与借用单位旅行,也就是说,在借用期间劳动者为借用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受用单位的管理,并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形成的显然是劳动关系,被告人与宝贝宝公司之间是用工合同关系,与奇奇童装厂是用人合同关系,其薪金有宝贝宝公司支付,但是他的人事关系还在奇奇童装厂这一国有公司里,被告人接受奇奇童装厂这一国有公司的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即山西宝贝宝公司中担任出纳这一管理职务,是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的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辩护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是以个人名义与山西宝贝宝公司签订的合同,那么这种合同是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被告人与奇奇童装厂是脱离的人事关系的,而事实上我们这是一个借聘合同,被告人是从奇奇童装厂借调聘任过来的,他还没有脱离与原公司的这种认识关系,怎么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与宝贝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呢?)
辩护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纳这一职务不构成从事公务,那么何为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他不是一个单纯的劳务人员,试问一个国有资产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资金流通,钱财出入都掌握在出纳的手里,着如果算不上
管理,那么什么才算是管理?这样便利的职务无疑为他的犯罪提供非常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