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条)

 
--------------------------------------------------------------------------------
 
一、主体的证据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2、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的知情人)陈述。证实:交通肇事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肇事车辆及肇事人的特征,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及受赔偿情况,以及对案件的诉讼请求等。
3、证人证言。如乘车(船)人、雇佣人、机动车辆所有人、单位主管人员、目击者等知情人的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责任事故认定书等。证实内容同上。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能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主观方面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实践中,在有“逃逸”事实的情况下应了解行为人是否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才逃跑的动机。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2、被害人陈述。证实:交通肇事时间、地点、经过、后果,肇事工具外部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肇事人体貌特征,与肇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人身、财产损害程度,治疗、恢复情况,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3、证人证言。如乘车人、雇佣人、机动车辆所有人、单位主管人员、目击者、货主等知情人证言,证实交通肇事经过、后果及现场等情况。



7、视听资料。行驶违章、肇事的相关录像、录音等资料。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投案、报案材料,赔偿协议、调解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返还笔录及扣押清单等。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强行超车,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不鸣笛示警等,违章行为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构成本罪同时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两者缺一不可,且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实践中,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表明行为人不希望被害人被发现,其对“被害人无法得到求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多为放任),其对造成被害人死亡、伤残的结果,应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四、客体的证据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体而言,人身安全又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
 
 
五、在收集、审查、认定证据中应注意的问题

 
 
六、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