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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洪某犯敲诈勒索罪提供辩护

作者:  时间:2013-10-31  浏览量 0  评论      

【案情简介】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2)美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
    被告人房某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洪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容某
    被告人林某
    被告人卓某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刑诉[2 012] XX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房某、陈某、周某、洪某、
    容某、林某、卓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 0 1 2年
    3月3 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4月1 1
    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房某、陈某、容某、林某、
    卓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洪某及其辩
    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
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 0 0 0元。
    二、被告人房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 0 0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 0 0元。
    四、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1年9月2 7日起至2 0 1 2
年9月2 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
日内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洪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六、被告人容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七、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八、被告人卓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 0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魏海英
代理审判员  阳力平
人民陪审员  李运全
二o -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