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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提供成功辩护

作者:  时间:2013-10-31  浏览量 0  评论      


[案情简介]梁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某检察院提起公诉,梁某亲属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李武平律师提出的梁某贩卖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其它少量毒品”、有悔罪表现,贩卖毒品数量较少,且属于初犯,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结果]

海南某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海中刑法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海南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被告人韦某
被告人梁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指控:
===============

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韦某、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
二、 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止)。
三、 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7日至2012年3月26日止)。
四、 缴获的毒品氯胺酮1727.52克、硝甲西泮0.7601克、 *** 0.311克由扣押机关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销毁;
五、 扣押被告人吴某的人民币3500元。港币610元、NOKIA手机两部、邮政绿卡一张,被告人韦某的NOKIA手机一部、人民币3440元,电子称一台、包装袋若干,被告人梁某三星手机一部、人民币200元,有扣押机关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蔚茹
审  判  员  蒋小马
人民陪审员  尚宏涛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