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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承办了一起贩卖毒品案,A地的被告人甲、乙为贩卖毒品联系了B地的被告人丙,要其为他们寻找卖家购买毒品。被告人丙联系到卖方丁,商议好价格数量后,甲乙二人前往B地接货。被告人丙作为双方的中介,促成毒品交易成功。被告人甲乙二人在返回A地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人赃俱获。对于被告人甲乙二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形态,到底应属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或者是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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