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转载]【厦门律师刑事辩护】贪污罪

[转载]【厦门律师刑事辩护】贪污罪 (2013-06-23 16:36:05)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厦门律师刑事辩护】贪污罪作者: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

【律师点睛】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数额,是认定贪污罪刑事责任大小的最重要因素。

【刑事辩护】贪污罪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

一、贪污罪的界定

【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二、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三、贪污罪的量刑(个人贪污数额)

1、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