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判刑后哪些条件不用服刑
取保候审判刑后哪些条件不用服刑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邦网,专业律师免费咨询!
法邦网取保候审判刑后哪些条件不用服刑法律咨询专题为您提供《寻求法律援助,助我沉冤得雪!!!》、《 手持离婚证,被判重婚罪》、《法院不积极执行赔款的强制执行》、《唐山看守所办理放人 唐山办理取保候审》、《乌鲁木齐看守所办理放人 乌鲁木齐办理取保候审》、《延安看守所∕监狱办理放人 延安办理取保候审》、《酒泉看守所∕监狱办理放人 酒泉办理取保候审》、《"安卓通节费宝"代理合同合法性》等内容,资深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有关不准取保候审的条件及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等刑事辨护相关法律咨询。
寻求法律援助,助我沉冤得雪!!!
为方便叙述,事情经过和案情发展以陆广军第一人称叙述。
本人相信天网恢恢,正义终将伸张,冤案必定昭雪!
我叫陆广军,是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马厂村的村民,案件中的另一相关者周正道,与我是同学关系。
2007年5月1日晚上十时许,周正道带我一起到建湖县一家名叫 “激情岁月”KTV的包厢内,与周正道的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因我此前已经参加了同学聚会喝了很多酒),且周正道与我去之前讲里面有建湖公安系统的人,很快便喝多了,说了一些比较难听的酒话,引起周正道的不满,于是周正道等人便对我实施暴力殴打。后来周正道与我一起回家,在路上我们因口角又发生争执,周正道便叫来同伙再次对我大打出手进行拳打脚踢,他用拳头击打我的脸部,致我的鼻子和嘴严重受伤,流血不止,脸部严重肿胀,导致眼睛无法睁开,身上另有多处受伤。经过建湖县人民医院的紧急全力抢救,我昏迷数十日后才苏醒,勉强捡回一条性命。经建湖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我的伤情已构成重伤。至今,我仍精神极差,反应迟钝,行走跛行,言语不清,找词困难,定向力、计算力均差,身体已落下严重残疾。
事发当天,因我被打的伤势过重,无法行走,没能走回家,晕倒在路旁。而建湖县公安局做了所谓的 “调查”后,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竟然将这起严重的故意伤害案初步判断为 “交通事故”,并说肇事者逃逸,需进一步调查。然而,周正道等打人凶手,至今逍遥法外,且建湖县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明显涉嫌渎职或故意包庇犯罪。
我曾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将周正道起诉到建湖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正道赔偿损失,建湖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调查后,依法向建湖县公安局作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函,并明确写明: “关于原告陆广军诉被告周正道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周正道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犯罪,需追究被告周正道的刑事责任。现将该案移关系密切你局侦查。现将该案移送贵局,请查收。”人民法院的移送函已明确指出,周正道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到目前为止,建湖县公安局不仅未对犯罪嫌疑人周正道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且在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将此案定性为交通事故明显于法无据。我及家人曾多次要求建湖县公安局对周正道等人的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但事情至今未有结果。我认为公安机关在此案的事实认定和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背法律之处:
一、案件性质及事实认定错误
建湖县公安局将这起事故伤害案定性为交通事故,是对案件性质及其事实认定错误,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1、首先,周正道在询问笔录中已承认将我殴打致伤的事实,并且还有人证证明周正道等人将我打伤的事实;
2、其次建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明确指出,控告人陆广军的伤是外伤是由外力击打所致,并非是交通事故造成;
3、再次,建湖县人民法院的移送函明确指出周正道涉嫌故意伤害犯罪。
以上事实表明,建湖县公安局是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作出不符合事实的结论,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二、在案情未查清楚的情况下,释放犯罪嫌疑人。
2008年5月6日3点时,负责最后一次作询问笔录的办案民警还对我的家人说:“周正道现已被控制在我们派出所,他已交代出两三个在激情岁月喝酒人的名单,我们会调查的,周正道不会被放走,这件事严重到人命关天,进来容易出去难,放人之前我们会通知你们的。”但到了当天下午,我的家人就接到城中派出所的电话说:“时间已到,必须释放周正道”。于是,我的家人就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他们给出三个理由:
第一, 放人时间已到
第二, 事情已初步定为交通事故
第三, 具体事情还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