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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贩卖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02日 国家地区   中国» 广东 » 广州

发布人 赵闯先生 公司  广东东方星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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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贩卖毒品罪律师海珠区贩卖毒品罪律师

电话:159 157 21415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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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层1101、1108室

 

闫嫣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硕士学位,现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法、民商法、婚姻家庭法复合型律师,特别以刑事辩护特长。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适用对象:

其一是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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