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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条款

下士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近700万元,被判死缓,又一个不死的巨贪,又一次引发贪官不死的热议。
带着疑惑我特意查阅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的所有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结论是应该修改现行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量刑的条款。
理由如下:
一、这是维护刑法尊严的迫切需要。刑法典是以国家的名义惩处犯罪的唯一尺度,仅次于宪法,其地位和尊严是崇高的,它应该受到普遍的敬畏,而不应该受人质疑乃至嘲弄。但现在刑法正在遭受着受人质疑和嘲弄的尴尬。它明确规定了“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却罕见有贪官被处死,难道贪污受贿数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还不算“情节特别严重”?既然“贪官不适用死刑”已成潜规则,何不把死刑从该条款中剔除,以免让神圣的刑法蒙羞。
二、这是体现法律公正的需要。无论贪污还是受贿罪量刑条款都是这样规定的:“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就是说贪污或受贿十万元以上,最低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非常明确、量化的标准,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凡是贪污或受贿在十万以上的,哪怕该犯只贪污或受贿十万零一元,最低就是十年徒刑,相比贪污或受贿数额超过其百倍、千倍还能不死的贪官,这一处罚无疑是不公正的。如果不修改相应条款,恐怕会产生这样的不良导向:还是多贪点合算。
三、犯罪成立的数额太低,完全没有与改革开放后经济增长和人均收入的水平相适应。在贪污、受贿罪量刑条款中都以五千元为立案标准,一直沿用的是1979年刑法中的标准,试想都三十年过去了,五千元现在还叫钱吗?谁稀罕呢?贪官们吃一顿饭恐怕都不够,真以此为标准,就算不能把领导干部一网打尽,估计也剩不下太多。如果不修改这一条款将导致两个问题发生:一是该款刑法得不到适用,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摆设;二是该条款成为官场中打击排斥异己的工具,对不听招呼的官员随便安排个贪污受贿的罪名很容易得手,区区五千元,何足挂齿,恐怕连群众眼里的清官都不能幸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