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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罪判14个月的辩护词

对抢劫罪判14个月的辩护词

【按:深圳罗湖检察院依(2012)1532号起诉书认定香港无业的郑德培到深圳消费后,“因没有现金结账,遂密谋抢钱回来结账”,要求依刑法263条抢劫罪判刑。开庭后,罗湖法院“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14号判决称:“郑德培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刑法263条、25条1款、27条、63条3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德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郑德培母亲通过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为被告郑德培被诉抢劫罪出庭辩护。

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后认真听取了被告自己对本案的陈述及辩解,也对案件的性质及认定给与了必要的司法解释。由于公安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被检察院两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为此,本辩护人在检察院三次阅卷后,前后四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郑德培,充分听取了被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和对起诉的理解,又对被告做了些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对案件的分析。今天在庭审查证事实阶段,辩护人仔细听了公诉人念的起诉书,也认真对起诉事实依据做了核对,本辩护人对检察院纠正了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抢夺”定性,对主犯张小华实施抢劫犯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为维护被告人郑德培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赋予律师为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无罪辩护的职责,谈四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参考:

 

一、 被告郑德培的身份不是“无业”而是香港在籍的中学生。

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被告告知公安“现在香港旺角敖贤书院读中七”。第二次讯问笔录,同样告知个人身份是“现

在香港敖贤书院读中七”。被告母亲从家里拿来了书院对被告郑德培中七课程录取通知书,并且附有了“缴付学费通知书”,是从2011年9月到2012年的3月,证明被告郑德培被捕前是在籍的香港中学生。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被告郑德培的身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旺角敖研书院学生”。

可是,如今罗湖检察院的“起诉书”确认定被告的身份是“无业”,什么时候被告身份变成“无业”了呢?辩护人注意到是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在问到个人经历时,被告曾说一句话“2011年11月高中辍学后至今无业”。本案案发在2011年11月9日23点,也就是说,案发前,被告郑德培还是中学生,刚离开学校到深圳,因此,谈不上辍学后无业的身份;也为此,公安在第二次讯问个人情况,被告郑德培坚持说是中七学生,公安在“起诉意见书”就认定郑德培身份是“学生”;检察院将案卷第二次退回公安后,公安根据检察院的要求于2012年5月10日的讯问笔录中(也是最后一次讯问笔录)再一次问郑德培的个人情况,郑德培就不说是中七学生,直接说是“现在无工作”了。为什么之前被告一直说自己身份是香港中七学生,到检察院两次退卷后,为什么自己又说是“无业”呢?由于大陆律师没有香港律师的“在场权”,是什么让郑德培的前后矛盾的回答自己的身份,也

无法揣摸。但是,辩护人认为在法院的判决书里,希望认定被告郑德培的身份是香港中学生。

 

二、 对起诉书“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德培,因没有现金结账,遂密谋抢钱回来结账”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事实是罗湖区春风娱乐航母的消费是每日结单(每天埋单),不能数日累计消费,因此,案发当日23点,只是一天的消费没有结清。从公安调取的本案五人在案发当日的欠款凭证看,欠款总数是人民币501元(折算港币是604元),平均每人消费约100元人民币左右,可是,当天被告郑德培在案发时身上还有200多元人民币。事实的根据是:(一)《第五次讯问笔录》(2012年2月8日P57-58)问:在张小华出手抢东西是之前,你身上还有多少钱?答:人民币两百来块。问:案发之前你有没有结账?答:没有,因为我的匙牌在张诚俊手上,随时准备回去。问:当时你自己消费了多少钱?答:人民币八十八块,加上服务费,应该是就是九十三块左右。问:你被抓之后,这两百来块是否都存在看守所了?答:没有,被派出所传唤时,用了一百块买东西给自己还有其他三个同案犯吃,剩下的一百块就存在看守所了。(二)被告吴伟杰的《第四次讯问笔录》(2012年2月8日P76)问:你们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郑德培是否用自己的钱买面包给

自己还有你们三个同案犯吃?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