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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规定,异地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期间规定,异地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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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依法审理,我该怎么办?

我于2006年9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确认违法上诉书》,请求:

1、撤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绵确第1号裁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赔确复字第36号裁定;

2、确认江油市人民法院不执行、中止执行及不依法变更主体恢复执行(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给申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法。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该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由合议庭署名的裁定书,只给我发了《驳回申诉通知书》(2006确监字第136号)。更主要的是:该通知书未能否认我的《确认违法上诉书》中提出的江油市人民法院在久拖不执、“中止执行”、拒绝变更主体恢复执行(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中造成财产流失的一系列违法事实,未能否认被执行人和可变更被执行人实际存在的财产事实,单凭江油法院虚构的办案情节和不实之词,认为江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并无不当,在行使职权中程序合法,驳回我的《确认违法上诉书》。

我不服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认为”和“驳回”,于2007年2月27日、7月20日、11月16日、2008年3月6日、5月11日和2009年1月8日六次向该院发挂号信,2008年9月17日千里迢迢从四川地震灾区来到最高法院来访接待室,请求依法审理我的《确认违法上诉书》,可均无回音。我还向该院立案庭打了一年多电话,一个也打不进。

按最高法院规定,受理法院应可最高法院自己却没有按规定做。绵阳中法和四川高法的问题都是回避我在确认违法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而采纳江油法院虚构的办案情节和不实之词。我上诉到最高法院,结果仍然如此。这里的问题是:

1、这是一个赔偿确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受理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由合议庭署名的裁定书。可最高法院没有按自己规定的法律程序办案(只是下个《驳回申诉通知书》),倒是作为下级法院的绵阳中法和四川高法走了这个程序。

2、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三级法院都回避事实和适用法律,只以江油法院虚构的办案情节和不实之词驳回我的申诉;

3、在江油法院受理(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江油法院有无违法,这些基本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和争议,最高法院连听证程序都不依法启动就下结论.

如前所说,我的屡次请求最高法院均无回应,所以求助北京律师弄清这些问题,促成最高法院依法审理我的《确认违法上诉书》。我的联系电话0816-3886953

附上《确认违法上诉书》以了解案情。

确认违法上诉书

上诉人 何君章 男 1946年9月21日生 汉 四川省江油市长钢四厂退休职工住长钢四厂武都西坪生活区47栋508室

被上诉人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杨育正 任该院院长

上诉请求:

1、撤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绵确第1号裁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赔确复字第36号裁定(以下简称两院裁定);

2、确认江油市人民法院不执行、中止执行及不依法变更主体恢复执行(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给申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法。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两院裁定一概回避江油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止执行、变更主体恢复执行(1997)江法执字第725号案中的违法行事实,一概回避被执行人和可变更波执行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情况下,单凭江油法院的不实之词,认定江油法院在行使职权中程序合法,中止执行的裁定和不变更主体恢复执行并无不当,还把这样的裁定说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驳回我的申请和申诉(附件一、二、三、四);从而使法律的天平完全倾向了江油法院。但事实不是江油法院的不实之词掩盖得了的!

一、江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始终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行使职权,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