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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罪辩护 法院疑罪从轻
成功案例
律师无罪辩护 法院疑罪从轻
一、案情梗概:
被告人赵某某,原某某银行会计主管;被告人袁某,与赵某某通一银行职员;被告人王某某,无锡XX光电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之夫。赵、袁、王三人经事先合谋,于2003年6月至2005年4月间,利用赵、袁各自的职务便利,采用压票、虚增账户资金的手法,先后14次挪用原某某银行的资金,计人民币2254万元,用于王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中赵、王共计挪用银行资金14次,挪用资金2254万元;袁参于其中13次,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507万元。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袁、王三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向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挪用资金均已归还。
二、本所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罪状,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罪状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①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为还的
②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本案中,被告人袁、赵确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但其所挪用的资金却未归个人使用,也未以袁、赵、王的名义借贷给他人,而是直接给无锡XX光电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罪状描述,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法院判决:
四、案件分析
我国刑法第185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272条的规定处罚。”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条第一款只是专门对犯罪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必须符合第271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第185条的规定并没有独特的犯罪构成,也没有独特的罪名。具有违反185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要同时违反第272条规定,尚能定罪处罚。
本案的涉案金额高达2254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但是本所辩护律师,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分析法条,认为被告人只具有违反185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而没有违反第272条规定,不能定罪处罚,因此为被告人无罪辩护,最后成功争取到缓刑,可见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辩护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