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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挪用资金罪律师辩护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5日 国家地区   中国» 广西 » 广州

发布人 闫律师 公司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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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嫣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硕士学位,现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法、民商法、婚姻家庭法复合型律师,特别以刑事辩护特长。闫嫣律师的团队汇集了硕士、博士、财税、建筑、金融等方面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客户提供公司、房产、合同、刑事、商事、离婚、继承、股权等全方位综合法律服务。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适用对象:

其一是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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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挪用资金罪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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