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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国斌,男,生于1966年1月29日,身份证号:5110271966012955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简阳市涌泉镇齐心村2组14号,暂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南丰花园丰盛名园小区601室,村民。该叶于2010年12月1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辩护人雒鲲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伯兵,男,生于1964年1月21日,身份证号:510902196401214771,汉族,初识字,户籍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四益湾村8社15号,暂住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嘉泰小区2单元1903号,村民。该郑2002年5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五千元,2008年4月13日被减刑释放。该郑于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道平,男,生于1962年1月12日,汉族,不识字,户籍地为陕西省岚皋县石门镇三岔村4组,暂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双碑村5组,村民。该黄于2010年12月10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辩护人雒勇,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金林,又名刘晓成,外号刘一手,男,生于1958年8月16日,身份证号:6123011958081609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851号附1号,租住汉台区怡景园206幢5单元609室,居民。该熊于2010年12月9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炯,男,生于1975年3月21日,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612301197503210019,住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1030号开源小区7号楼,系汉中市宇凌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徐于2010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原单位。

辩护人韩红波,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庆荣,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刑诉字(2011)31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叶国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以被告人郑伯兵、黄道平、熊金林、徐炯犯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7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娟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国斌、郑伯兵、黄道平、熊金林、徐炯及辩护人雒鲲鹏、雒勇、韩红波、张庆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延长审限一个月,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伯兵约被告人叶国斌、黄道平到四川省绵阳市一茶楼,提议用麻黄草制造麻黄碱销售以谋取利益。后三人商定由叶国斌负责采购麻黄草和销售麻黄碱,郑伯兵负责生产技术,黄道平负责找生产场地。随后,黄道平找到被告人熊金林让熊帮忙找生产场地并联系购买三氯甲烷、盐酸等辅料,对熊承诺事情办成后,与他们三人共分利润,该熊表示同意。熊金林通过亲戚杨德宝找到生产场地,并确定在汉中能购买到三氯甲烷后电话告知黄道平。随后黄道平来到汉中,租下熊金林事先联系好的南郑县高台镇高台村三组村民石晓鹏家房子后院,并安排熊组织招工、收拾场地、购买生产工具等准备工作。

同年11月初,被告人叶国斌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了12.625吨麻黄草运到南郑县高台镇高台村厂里。11月16日,熊金林、黄道平从被告人徐炯处购得三氯甲烷6000千克,熊金林分别从汉中市海霞化工有限公司、汉中市医药总公司购得盐酸、活性碳、氢氧化钠等化工原料。11月中旬由郑伯兵指导开始生产,至2010年11月30日生产出麻黄碱(液态)20余千克,由黄道平、郑伯兵带回黄租住的四川省安县益昌路西段格兰春天小区8栋1单元501室存放。同年12月初,叶国斌、黄道平、郑伯兵在黄租房内继续深加工提取固态麻黄碱9.1千克,随后叶国斌联系王道军(现在逃)销售麻黄碱,谈好价格22万元,王先付给叶13万元。郑、黄回四川后,由熊金林负责继续生产,至2010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又生产出含有少量麻黄碱成份和其它中间产物的麻黄碱半成品8800余千克,麻黄草2700余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