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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蔡勇”一审被判死刑 辩护人说他一心求

  法庭上,在听法官宣判时,蔡发勇一直闭着眼睛。

  旁听席上,被害人母亲悲伤不已,不停抹眼泪

  温州网讯 今天上午,温州市中院对备受市民关注的“留名杀妻”案作出一审宣判。“杀人者蔡勇”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赔偿死者家属22万元。

  【庭审现场】听到结果他面无表情

  辩护人:蔡发勇一心求死

  上午9点40分,蔡发勇(在老家,家人叫他蔡勇)被法警带进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他面无表情,眼睛盯着地面。相比去年10月22日庭审时,瘦了不少。

  法官宣读判决书前,问:被告人,你是不是蔡发勇?

  蔡发勇咳嗽了一声,轻声回答:是。回答完毕,他继续低下了头。

  整个宣判只用了10分钟。当法官说道“被告人蔡发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席上的蔡发勇,依然是面无表情。

  蔡发勇的辩护人告诉记者,蔡发勇一心求死。去年10月份庭审后,他曾说:“我反正就这样了,就让法院判我死刑吧。”

  旁听席上,坐着被害人的母亲,她哭着说:我女儿死得好惨。

  【案件回顾】

  出租房内杀害妻子

  在墙上留字“杀人者蔡勇”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1日,蔡发勇因怀疑妻子王巧(化名)有外遇,将其带至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树林乡树林村的山上,对王巧的头面部实施殴打致其昏迷后,将其丢弃在一处山洞内,之后离开现场。事后王巧苏醒并报警获救。

  去年初,蔡发勇得知王巧在温州打工后,也来到温州。去年1月3日,蔡发勇租住市区仰义街道一出租房,王巧来到这里与他一起生活。其间,蔡发勇怀疑王巧又与另一男子有染,同年1月11日下午,他为此事在房间内与王巧发生争吵,继而产生杀害她的恶念。

  争吵中,蔡发勇从出租房的公共灶台上拿来一把菜刀,返回房间后趁王巧不备,朝其颈部猛砍一刀,致其当场死亡。而后蔡发勇在现场墙面上写下“死者王巧、杀人者蔡勇”,在王巧手臂上写下“我会来找你的”、“那个世界不会有欺骗背叛”等字样。随后,他在王巧身上盖上被子并将房门上锁后逃离现场。去年3月15日,出租房房东撬锁进入房间时,发现王巧死于房内。

  经法医鉴定,王巧系气管及食管完全离断、左侧颈动脉及颈内静脉完全离断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去年10月开庭审理

  辩护人提出五点辩护意见

  去年10月22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报曾刊发《院长端坐审判席细断“留名杀妻”案》一文)。法庭上,蔡发勇的辩护人提出5点辩护意见:(1)本案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应慎重适用死刑;(2)蔡发勇系激情杀人,其深爱妻子,作案后打算自杀,本案应区别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3)本案尚存在部分疑点,如蔡发勇第一次杀人的山洞未找到,第二次杀人使用的菜刀未找到,尸检报告分析死亡原因时,称不能排除死者存在机械性窒息损伤的可能等;(4)起诉书指控蔡发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恰当;(5)蔡发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案发现场留下自己的姓名,量刑时应当比照自首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犯罪情节极其恶劣

  法院没有采纳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蔡发勇因感情纠纷而持械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王巧有外遇的事实只有蔡发勇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蔡发勇仅凭自己的怀疑就实施杀害妻子的行为,王巧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蔡发勇两次实施杀害妻子的行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蔡发勇造成王巧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蔡发勇杀妻案时间节点

  案发

  去年1月11日,蔡发勇用菜刀杀害王巧,在现场墙面写下“死者王巧、杀人者蔡勇”。

  落网

  杀人后,蔡发勇回到老家,看了父母和小孩。去年3月20日,他在其阿姨家被公安机关抓获。

  起诉

  去年9月6日,市检察院指控蔡发勇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

  开庭

  去年10月22日,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蔡发勇表示没有异议。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他表示:“我不要从轻处罚。”

  宣判

  今天上午,蔡发勇被法院一审判死。法院认为,蔡发勇两次实施杀害妻子的行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

本文转自:温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