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死刑 >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书摘:关注死刑辩护中的情与

律师档案

周向阳_律师照片

周向阳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330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四川 - 成都

手  机:13808010264

电  话:0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220196110332 查看

执业机构: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青羊区)江汉路182八楼

最新法规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律师文集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书摘:关注死刑辩护中的情与法关系

作者:周向阳  时间:2013-04-05  浏览量 81  评论 0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书摘:关注死刑辩护中的情与法关系

---冉某慧特大贩毒案辩护新视角

周向阳律师扫描编辑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我国目前辩护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情理以道德伦理为基本内涵,道德伦理又往往是法律的基础。正如著名新自法学家托·富勒所言,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在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权利的基础上,辩护人通过纵深分析法的实质涵、刑事法律的基本特性连同个案案情及其不可或缺的情理因素,并认真解读司法审判的自由裁量尺度,努力将律师的刑事辩护职能发挥到极致。

一、情与法的关系暨情理问题是死刑案件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应该细致人微地洞察世间百态,透过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深入剖析犯罪深刻的社会、家庭原因,且不反对这样一种信念:“可恶之人必有可怜之处”——所有令人厌恶的犯罪行为都仅是一种现象,我们必须挖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背后畸形乃至苦难的成长历程、沦落的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机制的严陷。通过深入评判被告人的性格形成和发展历史及其所处的特殊环境,揭示其所犯的罪行。可能从人情角度来看可以理解,反映出犯罪不仅仅是自身责任,也有家庭社会的责任。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诠释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阐明刑罚打击的锋涵盖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用事实真相使法官相信被告人有可以挽救的一面。因此,在会见被告人时对其涉案行为进行点面结合的法制教育显得举足轻重。

对情理问题的理解要求我们必须对我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在我国古代特定的文化背景下,以血缘、亲情和伦理为内涵的情理因素,同以三纲五常为指导思想的法律实质上是一致的,显著地表现在亲情、伦理法律化。如“原心论罪”、“亲亲得相首匿”等制度。张晋藩教授指出:“由于民情、人情具有社会性,是法之所以立的基础,因此脱离民情,法的生命也将终结。从法制发展的历史看,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法与情两全,使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统一,是良吏追求的目标。他们宁可情,从而增强宗法社会成员的亲和力,发挥寓教于刑的法律功能。”有必要提到,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耶鲁大学学发表题为“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的演讲时说道,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度来说,法律是司法机构和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国传统上又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所不可忽略的。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为此,审判的法律效果应与社会效果做到有机统—。

毋庸置疑,法律以情理作为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内容和价值追求要尽可能地符合和体现情理的要求,情理融于法的价值之中。对于法本身而言,学者刘作翔提道:“情、理、法之间完全吻合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情、理、法之间如果间隙太大,而且如果这种情和理符合基本的社会社会道德准则,别就不能不对法律进行反思。”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并不是呆板、机械的,而是活跃、具有创造性的。要真正理解和把握立法的精神和价值一法理包含着情理,一法理包含着情理,情理融法理,情理可以发挥弥补现代法理价值亏空的巨大作用。对情理因素进行考量走也是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