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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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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合同诈骗罪 (2013-07-07 16:41:41)
标签: 合同诈骗 刑事辩护 分类: 法律常识
案例解说合同诈骗罪
【案件回放】
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辩护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某某家属委托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李律师通过家属提供的信息、会见王某某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到办案机关查阅有关卷宗后,认为该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纯属经济纠纷。于是,李律师与办案检察官充分沟通案情,并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请求检察院认真审查本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后,检察院经过讨论,听取了律师意见,最终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无罪释放。
【罪名解说】
一、本罪客观表现
本罪的构成要件上,笔者将重点介绍该罪的客观要件,即有无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二、本罪辩护要点
作为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要在了解全面案情的基础上分析该案是否构成指控的犯罪。因为在实践中,有不少滥用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例。文中案例,就是如此。在判断罪与非罪时,除了从上述的客观方面判断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行为人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对于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3、对于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也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