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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词(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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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词(涉嫌强奸罪) (2012-05-02 20:47:27)

标签: 法律文书 分类: 法律文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唐树宝律师在×××等强奸罪一案中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并听取其对本案的供述,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其主要观点为被告的犯罪行为只涉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强奸罪,详述如下:

一、

二、依据受害人《询问笔录》陈述的事实,受害人确认了在两个不同地点,分别遭受三人三次强暴,且这三个人均在其阴道内射精。按照正常逻辑,若是三人均在阴道内射精,肯定会留下全部行为人的精液;但是,依据送给被告分型”可知,受害人的阴道内并没有被告

至于为何受害人有上述模糊的判断,是由于她在被实施暴力时,神智不是很清醒,就像她自己陈述的那样“当时我被他们三人搞得迷迷糊糊了” 【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

再者,依据受害人的陈述,无论是在第一次的被强制脱衣行为,还是在室外被强暴后,又被人强行拉进室内的行为,受害人均确认只有两个人参与,不存在第三人。第一次是“×××的叔叔及那位男青年强行将我裤子及内裤脱扔在地上,然后×××叔叔和那名男青年抓住我的双脚------”【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第二次是“接着×××的叔叔及其中一名男青年将我拉抬到房屋里面一张床上-------” 【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因此,上述受害人陈述也证明了被告×××并没有参与强奸。

三、依据被告

首先,据被告刘文康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三页所载,当被告刘文康协助被告人刘宇强行脱掉受害人裤子时,刘文康指证被告××ד就上去帮忙”,这与被害人的陈述完全不同。受害人清楚地讲明了是两个人共同脱掉了她的裤子,其中一人按着她的脚,也就是刘文康,并没有提及有第三人;再者,从逻辑上讲,两个男人脱掉一个弱小女孩的裤子是一件轻松的事,并不需要第三人再给予协助。

其次,受害人在室外被强暴时,刘文康站在远处,是不可能见到×××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因为当时室外没有任何光亮。对于案发现场周围的环境,受害人给与了明确的确认,即“很暗,看不清人,只看到有人影,那里没有灯光”,且“我看不清楚”强奸我的那些人的着装及相貌特征【受害人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六页】。

最后,刘文康自行认可在室内对受害人实施强暴行为时,只有两个人,被告×××并没有参与。

四、依据符志社供述的事实,同样也不能确认被告×××对受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首先,在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四页供述中,符志社是在距离案发现场

其次,在第三次《讯问笔录》第三页,当问及刘文康怎样强奸受害人的时,符志社并不清楚。因为他的回答是“

最后,在第四次《讯问笔录》第三页,,当问及刘文康将受害人从房间里拉出来时,受害人是否被脱光掉裤子时,符志社也不清楚。因为他的回答是“当时我看过去她的下半身都是黑黑的,也不清楚当时是否有穿裤子。”。再者,在该《讯问笔录》第四页,他进一步确认了“刘文康是不是第一个强奸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只涉嫌犯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涉嫌《起诉书》指控的强奸罪。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