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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例 上海合同诈骗罪辩护 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
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容及形式有一定的争议,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分析。首先从内容上来讲,该罪属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范畴,该合同首先是属于经济类的合同,更具体说是属于和市场经营有关的合同,关于一方未按联营合同约定投资。婚姻、收养、监护等与人身有关的合同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当然,合同法规定的内容也并不一定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有的和市场经营无关系,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就与市场经营无关,当然即使骗钱了,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处理,而只能定诈骗罪。
合同诈骗与普通商业交易中的欺诈如何界定的问题,首先主观目的不同。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间接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构成诈骗罪的金额。然后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合同的形式问题,公安机关有时会坚持只有书面合同才有可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我们认为这是欠妥的,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有多种形式,书面、口头、传真、电子邮件等。这些都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这方面举证工作就要更细致一点,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一般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证据,付款凭证等相互印证。 【万文志律师介绍】
万文志律师,海耀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曾担任检察院公诉人多年,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法律讲堂》主讲律师
做客东方卫视《东方新闻》栏目、就"微博打拐"接受东方卫视记者专访、论道《头脑风暴》、致最高院建议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做客东方卫视《深度105》栏目纵论《婚姻法》解释三、宣讲《人民调解法》、《东方大律师》电台直播节目案件会诊室、做客"东方大律师--企业案例会诊"、连播《法律讲堂》以案讲法。
民盟上海市闵行区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09年度入选长三角地区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上海交大职业生涯导师;上海交大高级经理联谊会税务分会副会长;2009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上海东方电视台、解放日报嘉宾律师,中央电视台CCTV-12《法律讲堂》节目特邀嘉宾,节目有:《劝架人之死》、《还我失踪丈夫》、《妻子派出的卧底》、《女儿的绑架案》等。
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处理技巧。善于将犯罪心理学、法律与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女性学等灵活结合,多角度探讨各种纠纷解决途径,并多次利用自己的综合素质将很多当事人的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善于抓住细节,能敏锐抓住案件关键信息,准确找到突破口。工作之余,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提供了大量法律援助。
为涉嫌犯罪案件当事人提供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死刑复核服务: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或申诉意见 4、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3调查和收集证据4出庭准备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6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万文志律师咨询、服务热线 =133-7007-3356= 上海刑事案件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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