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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006)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006) (2007-09-29 11:22:56)

分类: 讲稿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一)弹劾示诉讼制度及其特征

弹劾式诉讼,又称控告式诉讼,是盛行于奴隶制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司法机关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主动追究,而是在当事人提出控告时才进行审理,实行“不告不理”“无告诉人即无审判”的原则。古代中国、埃及、印度、罗马、欧洲日耳曼法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期,都实行弹劾式刑事诉讼。

特征:1、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2、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3、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二)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指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直的制度。诅誓、水审、火审是神示证据制度常用的证明方法。

神明裁判的一般程序为:指控者宣誓在诚实的状况下指控——抵押财产——原告出示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若证据充分——判决

    证据不充分——他人证词宣誓——神明裁判

骑士之间:决斗

(三)评价

 

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一)纠问式诉讼制度及其特征

纠问式诉讼制度,盛行于封建制国家,它又被称为审问式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事实不论受害人是否提出控告都可以根据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形式。纠问式诉讼,是国家极权统治日益强化的产物,它起源于中世纪罗马的教会法程序,形成于罗马帝国和法兰克王国国家权力逐渐加强的时期,在欧洲君主专制时代成为普遍。《加洛林纳刑法典》所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典型的纠问主义程序。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诉讼制度,也属于纠问式范畴。

特征: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

      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

      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二)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不同种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他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的制度。

法定证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证据按照形式进行分类,把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一个完全的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判断被告人有罪的充分证据。不完全证据可以作为被告人由犯罪嫌疑、可以进行刑讯拷问的根据。不完全证据可以构成完全证据。

还对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一些证据形式,如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等,明确规定了收集和判断的规则。

(三)评价

 

三、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一)辩论式诉讼制度及其特征

1、辩论式诉讼制度的产生

2、辩论式诉讼制度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区别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3、辩论式诉讼制度的亚形态

(1)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

(2)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

(3)日本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二)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的规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和陪审员自由判断。

自由心证的经典表述:

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写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明处: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的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概况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概况

舜时期就有了惩治犯罪的成文法典。据《舜典》记载,舜命皋做司法大臣,并将五种肉刑的规定刻在器物上颁布天下。而且执法严明,有很好的社会效果,可见刑事诉讼法也应该相当完备了。周代有了刑事诉讼的记载。把刑事诉讼称为“狱”,民事诉讼成为“讼”。实行两造审理,五听制度等制度并采用人证,书证等证据种类。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中有了囚法、捕法两篇。到隋唐以后,古代律令中开始有较为完备、系统的诉讼程序规范。隋《开皇律》中“斗讼”、“断狱”等明确规定了刑讯、听审等程序。唐代《唐律疏疑》诉讼程序规范集中规定在“斗讼”、“捕亡”、“断狱”篇中,后为各朝沿用没有太大的变化。

(二)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特征

1、以儒家思想作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

2、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任司法

3、实体与程序不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分

4、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合法化

5、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二、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制的沿革

(一)清末刑事诉讼法制

鸦片战争后的领事裁判权。1902年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根据德、日法律来修订清朝法律。先后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审判厅试办章程》、《刑事诉讼法律草案》。清朝灭亡而没有得到实施。

(二)民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两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原则:《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4月北京政府成立,沿用清制《草案》和《章程》。1921年颁布《刑事诉讼法条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六法全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

(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的确立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教学重点与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思考题:

    1、简述外国刑事诉讼模式?

    2、简述外国刑事证据制度沿革?

    3、简述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制的特征?

    4、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再修改?

参考资料:

    1、[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

    2、[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4、汪建成:《刑事诉讼溯源》,《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

5、谢佑平:《历史视野和文化语境下的刑事诉讼模式》,《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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