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青岛李沧区刑事辩护律师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青岛李沧区刑事辩护律师 (2013-12-25 10:27:04)
标签: 青岛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城阳刑事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知名律师 青岛刑事律师 分类: 青岛李沧区刑事辩护律师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交通肇事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报警、救助伤者,尔后,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对被告人依法应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被告人自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定,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虽然被告人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但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四处借钱分两次赔偿受害人家属1万多元。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他多次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表示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赔偿受害人,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适用缓刑不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并且有利于及早地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因此,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请求合议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圈子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山东青岛法院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城阳刑事律师
后一篇:自首犯如何处罚 青岛城阳刑事辩护律师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山东青岛法院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城阳刑事律师
后一篇 >自首犯如何处罚 青岛城阳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