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处罚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31

推荐刑法律师:

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挪用行为,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二者毕竟是性质不同的犯罪,仍有许多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特定款物的所有权和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包括钱和物。

3、挪用的用途不同。前者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法律要求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包括个人和法人;后者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的行为,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的行为。

4、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对于挪用资金罪,法律未明确限定必须具备何种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要求只有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犯罪才能成立。

5、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一般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实体中的职工;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6、犯罪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公司、企业的资金而予以挪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国家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予以挪用。

四、刑事责任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一篇: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
下一篇:刑法对侮辱罪的处罚规定

特别推荐 相关文章 · 挪用资金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 挪用资金罪的简介 · 挪用单位55万炒股输光 悔不当初终自首 · 挪用资金罪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法律快车网取得联系。

查找刑事辩护律师

热门地区 随机推荐

如果没有找到您所在地区律师,请点击更多地区查找更多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