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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盗窃罪从轻处罚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朱宝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朱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朱某某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系因家庭贫困,妻子没有工作,孩子才2岁,贷款买车搞运输,每月还要还贷,生存压力大,由于自己知识浅薄,不懂法,没能经受住考验,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以致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朱某某临时起意,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较小

辩护人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许多盗窃案件,在这些案件中,

盗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有些都无法弥补。而本案中,被告人犯罪后赃款被及时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社会危害较小,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能向司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再也不触犯法律。被捕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积极配合调查,这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面对这个弱势群体,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陈朱某某之所以犯罪行为能顺利实施,与受害人看管自己的财物混乱有很大关系,否则,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五、被告人家庭面临严重困难。

由于这次盗窃行为,加上以往的贫困,被告人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家里需要有一位男性来承担起照顾妻儿的职责。可是,被告人却因为盗窃,被关押在高墙之内,将心比心,我们可以体会到被告人现在心里承受着怎样的煎熬。而被告人的妻儿,又是多么盼望丈夫和父亲能够在自己的身边。被告人的妻子和小孩委托辩护人向法官和检察官求情,请各位在法定的幅度之内高抬贵手,让她们家庭早日团圆,走出困境。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尊敬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我代表被告人,代表他的妻子和孩子,真诚地请求你们,根据法律,根据事实,对本案从轻处理,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