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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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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10年4月8日 8时57分


案情介绍:赵某某系内蒙古包头人,2008年到珠海做生意,后染上毒瘾,在吸食毒品的过程中,认识了山东人陈某,为了能从陈某处免费吸食毒品,赵某某答应帮陈某送毒品,同时帮陈某送毒品的还有张某某。2009年3月份,买获人孟某某在火车站接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从陈某租房处查获冰毒1085克。2009年3月份,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了冰毒24.3克。该案一审法院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方指控:1、赵某某参与贩卖冰毒1285克(含公安机关从陈某租房处查获的1085克冰毒和从火车站孟某某处查获的200克冰毒)。2、赵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律师辩护意见: 1、庭审证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赵某某只是受他人指使帮助其运送部分毒品,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谈纪要》“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的,一般应认定为从犯”。因此,赵某某在贩卖毒品案中,应处于从犯的地位。2、赵某某不负责与买家、卖家联系,在根据陈某指使送毒品前,根本不知道买家及交易毒品的数量,不能单凭赵某某曾参与陈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就推定赵某某必然要参与在陈某租房处储存的1085克冰毒的贩卖。侦查机关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赵某某打算或准备参与这部分毒品的贩卖。而且,检方提供的三位证人中也说明经常出入陈某租房住处的人中并没有赵某某。因此,起诉书指控赵某某参与贩卖该1085克毒品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谈纪要>的通知》中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个人直接参与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赵某某属于从犯,只应对由其直接参与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4、赵某某帮他人运毒的目的是可以免费吸食毒品,属于以贩养吸。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公安机关从赵某某身上搜获的毒品应计算为赵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不能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最终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