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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2011-09-22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相关阅读 1、专题: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网相关案例:成都市近年来最大的贩卖淫秽物品案,二审成功辩护,由实刑三年改判“缓刑”
相关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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