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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脱落打死人之交通肇事罪成功刑事辩护_胡松学_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车轮脱落打死人之交通肇事罪成功刑事辩护_胡松学_成功案例

作者:胡松学 日期:2012-05-3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胡松学、黄炳春,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于2010年12月25日以惠城检刑诉2010)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胡松学、黄炳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0日上午7时50分许,被告人xx驾驶粤xxxxx车辆(经技术检验,该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从惠城区惠民大道往云山东路方向行驶,至惠民大道上寮村路口处时,因车辆左侧中轴轮胎整体脱落,轮胎在脱落过程中碰撞到正在路口中间准备横过道路的行人,造成其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并被公安人员口头传至江北交警大队。经认定,被告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

公诉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拘役。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