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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犯罪构成要件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绑架罪犯罪构成要件中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刑法》中有关绑架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引言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其他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构成了极大危害,理应受到严惩。这种犯罪最早规定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其罪名为绑架勒索罪,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我国在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中第239条基本上保留了该决定的内容,但同时又补充增加了以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内容。1997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中确定为绑架罪,为我国刑法中新增设的一项罪名。就新刑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看,绑架罪的发案率有所上升,成为较为常见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之一。

但由于绑架罪的立法尚不尽完善,在刑法中规定的比较简单笼统,以及绑架罪所存在和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使得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罪的认定存在一些重大分歧和模糊认识,进尔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不均衡,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使得同样的行为可能受到罪与非罪或畸轻畸重的对待,影响着司法适用的统一,这使得我们不能不引起重视,并加强对绑架罪的认定与处罚的研究。本文拟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较系统的探析,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此类犯罪行为。

二、犯罪构成的概述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它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这个有机统一体的构成要件结构及性能,是认定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对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指导意义。根据犯罪构成的定义,犯罪构成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为核心内容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犯罪概念说明一切犯罪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一共同特征,而这一共同特征又是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体现出来。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就说明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包括了犯罪成立所需要的一切要件,是犯罪成立意义的犯罪构成,这是一种积极的犯罪构成,是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和规格。

3、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各个要件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这个统一体的特有结构和性能。每种犯罪都有其自身与他罪不同的犯罪构成,每种具体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这一总和表明,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的整体;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主客观内容的统一。

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既然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这就决定了它必然包含犯罪成立所需要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主观罪过产生于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而它产生之后,又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的行为对社会产生危害作用,危害社会的行为等客观情况又成为检验主观方面的标准。因而,犯罪主观是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

4、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某一行为要成为犯罪,既要具备社会危害性,又要具备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中所规定的构成某一个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称之为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对于某一个具体犯罪来说,构成犯罪的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是统一的,相互补充的。一般说来,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的规格和标准,它是犯罪构成共同条件的具体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则是构成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的科学概括,因此对于分析、确定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具体要件具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