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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县一交通肇事案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我父亲余宗金在嫌犯崔新发交通肇事案后治疗好转的情况下,崔新发不经公安交警允许,私自把我父亲转到条件更差的私立医院,还伙同有同村关系的医生故意拖延治疗,直至我父亲死亡,明显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以免后患无穷的经济赔偿负担,而涉县公、检部门却仍按交通肇事案公诉,其案件性质完全两样,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3月10日,湖北省远安具荷花镇青峰村四组的余文波提及父亲的不明不白的死亡甚是无奈。

据余文波介绍,2011年3月4日9时许,河南林州市河顺镇石村村民崔新发驾驶自家车(车号豫EXF486)由林州驶向涉县,车辆行驶西达镇大滩村,由于采取措施不当翻入道路右侧沟内,造成乘车人余宗金受伤住院,住进涉县医院ICL1重症监护,崔新发也住进涉县医院骨二科12床。由于余宗金病情十分严重,而且没人照顾,2011年3月16日,涉县医院医务科李智到交警大队代受害人余宗金报案,特申请公安机关公开公正处理。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当日受理立案。

2011年3月16日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受理后,于2011年3月18日15时由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于保卫、吕海田到涉县人民医院骨二科12病房对崔新发询问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

经询问查证:崔新发,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1966年11月16日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石村180号,身份证号:410521196611166038,2011年03月04日09时许,崔新发驾驶自己的豫EXF486五菱白色面包车沿涉林县线由东向西行驶事故地点,由于采取不当措施翻入道路右侧沟内,造成乘车人余宗金受伤住涉县人民医院七楼ICL1重症监护室,崔新发受伤住涉县医院骨二科12床和车辆损坏。

余宗金,汉族,非农业户口,小学文化,1956年9月19日生于湖北省远安县,身份证号:422725195609192013,经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颈椎骨折伴脊髓完全损伤。
在这期间,涉县人民医院多次于湖北省远安县公安局联系查找余宗金亲属未果。
2011年3月24日,在崔新发出院时,未通过交警大队事故科私自租一面包车将余宗金接走拉到河南省林州市烧伤整形医院治疗,因高位截瘫合体呼衰,于2011年4月12日死亡。
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河南省林州市烧伤整形医院通知,称余宗金因高位截瘫合体呼衰于2011年4月12日死亡。2011年4月15日,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委托涉县公安局法医,对余宗金法医学尸表检验,检验分析意见为:据尸表检验所见结合医院病历记载所示损伤,分析系受外力作用致颈部损伤致高位截瘫并发感染而死亡。
然而让人不可思意的是,在尸检报告未出,崔新发于4月18日将余宗金尸体私自处理。
2010年4月12日,余文波于接到当地派出所通知其父亲在河北涉县出了交通事故,于13日从厦门赶到涉县才知道其父亲已死亡,在18日带其叔叔到林州市查看其父亲余宗金尸体,结果尸体已不在,怀疑医院与崔新发有联系将其父亲故意致死。向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控告医院和崔新发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要求进行侦查。
应余文波的要求,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指派民警吕海田、杨保华到涉县医院进行调查转院情况和病例。涉县医院重症病科主任赵巧凤、马国华均证明,2010年3月4日10时45分,一个姓韩的和一个女的将受害人余宗金送到涉县医院重疹科,经会诊认为伤势较重,对余宗金家属说:伤势较重,最好到峰峰医院治疗或者到河南大医院进行治疗,那个女的说转院老板不让去(老板指的是韩红现),老板说一出院就不管了。后来就住到医院重疹科,3月5日死者余宗金呼吸困难,经张献莲(余宗金的女友)签字,切了毛管,带了呼吸机,到3月17日死者余宗金病情明显好转,拆了呼吸机,3月21日停了氧气,3月24日患者要求回河南治疗。在这期间医疗费均有韩红现支付。
     经查涉县医院病例出院记录的出院情况:患者神志清楚,精神可,无发热,BP87/55mmHg 气切通畅,呼吸道分泌物减少,双肺呼吸音粗糙,未闻及啰音,心率84次/分,律齐,右上肢肌力为Ⅰ级,左上肢及双下肢肌力为Ⅱ级,患者因家在外地,要求回当地治疗,经查明涉县医院病例出院记录未有死者余宗金及其亲属签字。
根据崔新发、郭海丰和林州市烧伤整形医院病历、医疗费清单、张献连、崔秋山等人和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等均证实,2011年3月24日,在崔新发出院时,未通过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私自租一面包车将余宗金接走拉到河南省林州市烧伤整形医院治疗,该医院是私立医院,没有重症监护室,该主治医生郭海峰与崔新发是同一村人,在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为崔新发父亲崔秋山,在治疗期间中间停药几天,住院20天共花治疗费1610.9元,其中药费才三佰多元,受害人余宗金重度营养不良,从医疗费清单上没有用过任何营养药,使医院和崔新发故意放弃对受害人余宗金的治疗,导致受害人余宗金呈重度营养不良,并合并褥疮、呼吸道、尿道感染,高位截瘫致呼吸衰竭、肺部感染,于2011年4月12日死亡。
余文波认为,受害人余宗金在涉县医院治疗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30875.95元,病情已好转,崔新发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受害人余宗金病情严重期间不积极治疗,却将其转到治疗条件较差的私立医院林州市烧伤整形医院,住院20天共花治疗费1610.9元,其中药费才三佰多元,导致余宗金重度营养不良,并合并褥疮、呼吸道、尿道感染,高位截瘫致呼吸衰竭、肺部感染于2011年4月12日死亡的主要原因。郭海丰作为医生,该医院明知病人的严重性却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不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在治疗期间停药几天,末用任何营养药,是最终导致了父亲余宗金重度营养不良,并合并褥疮、呼吸道、尿道感染,高位截瘫致呼衰竭、肺部感染,于2011年4月12日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救死扶伤是每个公民的道义责任,更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郭海丰其行为不作为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对受害人余宗金的死亡崔新发至今分文没有赔偿受害人。
        而涉县公安局并没有按间接故意杀人罪立案,现涉县检察院于2012年3月7日以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崔新发向涉县法院公诉。如此草率办案,有失公平正义!
余文波据此特请求涉县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及相关人员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及相关费用70万元,确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
附件一:余宗金在林州市烧伤整形医院住院治疗清单(从2011年3月24日到
2011年4月13日 住院20天  共计医疗费16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