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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辩护词



沈铁检刑诉字(2006)第68号强奸罪案被告人李*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出席今天的法庭担任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沈铁检刑诉字(2006)第68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李*,又听取了本案的庭审调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辩护人就被告人李*不构成强奸罪向法庭提供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李*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因此认定被告人李*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是要考察被告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从而实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根据该案目前所形成的证据来看,很难认定被告人李*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从而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刘欣、杨博文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梁宇龙、白元雨等供述可以推断出当天事情的大致经过:
被害人在女孩何**的邀请下,与本案数名被告以及证人杨**等一起来到杨**、被告人李*事前定下的“颐荟得”宾馆109房间。事情发生的最开始,被害人接受了在219房间与刘*、杨**、被告人李*同宿一屋的要求。且在仅有两床的情形下,刘杨一床,被告人李*与被害人同床。在被告人李*的催促下,被害人自己脱了鞋子上了床。后来在被告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情形下,被害人协助被告人李*脱去了自己身上的衣服,并与被告人李*有接吻的事实。两人发生第一次性关系之后,被害人仍然在床上并盖着被子。梁宇龙与孙**在此期间上来开了电视并与被告人李*有简短对话,之后梁与孙下楼之后,李*试图第二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因自身原因没有达成。之后被告人李*就到109房间休息。
  整个过程,除了被害人陈述有些许反抗以及被告人李*有“不脱就打你”的威胁性语言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暴力、胁迫行为。而恰恰相反,证人刘欣、杨博文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李*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点从被害人在有条件大声呼救、竭力反抗,却没有采取有效的自救手段,以及被害人身体上没有任何伤痕上也能得到证明。
另外,被告人倚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达到犯罪目的的观点也是不符合常理的。首先应该看到事件发生的地点并非人迹罕至的地方,而是人流较多且有固定服务人员和保安人员的宾馆。在这种地方发生暴力事件如果被害人能够有身体条件发出呼救声或者反抗声就一定会被人察觉。本案被害人在手脚自由、声音自由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合理的自救措施充分说明了其对发生性关系并不强烈反对。其次,还应该看到被害人陈述中有关于“感觉到要射精,腿一偏就射到外面了”的说法。这种说法也能够推断出被害人在与被告人李*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是有身体自由的,其可以在任何时候躲过被告人李*的“侵害”。最后还应该注意到几名被告人在供述中都提到的被害人有在事件发生当中的“笑”。
二、辩护人注意到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包括被害人在事件发生当时都未年满16周岁,这几名涉案人都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他们都声称不爱读书,小小年纪就在社会上受到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过早尝试男女关系。在这些事实的背后我们不禁会有很大的疑问,他们的父母呢?学校呢?社会呢?
如果有父母、老师、社会的正确引导与教育,让这些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体验他们这个年龄应该体验到的幸福,辩护人相信,这个世界又会多一份和谐,少一份苦涩。
今天我们面对的这个刑事案件,不管他的结果如何,我们都应该从这中间想到很多。辩护人包括今天所有在场的法官、检察官等所有的成年人最愿意看到的结果是这些孩子能够健康成长,能够成为对社会有所贡献的正常的人。我们最大的愿望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能够使涉案的孩子们意识到怎么做才能成为一个好人,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辩护人衷心地祝愿。 
辩护人还想对几名被告人和被害人多说几句,每一个人都希望在这个世界快乐幸福的生活,而要做一个快乐幸福的人,首先应该是一个能够给予别人快乐幸福的人,一个负责的人。一个人犯了错不要紧,最怕的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相信社会、相信父母,很多人都关心着你们的成长,因为你们是社会的希望,是父母的未来。 
青少年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是社会的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相关司法指导都规定或者要求,对于未成年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涉嫌犯罪的青少年要注意感化、教育、挽救。因此,希望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中以严谨谨慎的办案风格,依据事实与法律,严格执法,还被告人李*以清白,判决被告人李*无罪。

谢谢!
      



        

           辩护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
                    汪军律师
     
         20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