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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刑法“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与死刑辩护实务

2011新刑法“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与死刑辩护实务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律师原创13371700148

 

[法条备忘]

2011刑法修正案八第65条第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时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孙中伟律师解读]

孙中伟律师解读之一:只需要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不需要犯后罪时也未满18周岁,即便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就不构成累犯,不能对其从重处罚。

由于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为了体现对累犯从严打击的精神,刑法规定了累犯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增加了未成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网络支持: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孙中伟律师13371700148)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执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探索处理未成人犯罪的司法制度。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体现以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以使他们更好地接受教育改造,便于他们以后生活顺利地融入社会,成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才,《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孙中伟律师曾接到过多位分别来自广东、浙江、云南等地的被告人家属及律师同行们的咨询:问是不是要求犯前罪和后罪时都是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才适用本案规定?如果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而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是否能适用此条规定?我明确回复:

本条规定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必须都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才能构成累犯。如果犯前罪时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后罪时年满18周岁,也不构成累犯。本条并不要求犯前后罪都是未满18周岁才适用;

 

孙中伟律师解读之二:本条规定的是根本就不构成累犯;而不是构成累犯,但不从重处罚。

有几位地方的刑辩律师曾与我讨论,他们错误地认为本案规定的是构成累犯,但不从重处罚。孙中伟律师明确申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即使犯后罪时年满18周岁,根本就不构成累犯;而不是构成累犯,但不从重处罚。(网络支持: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孙中伟律师13371700148)

 

[链接]孙中伟律师“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首例死刑成功改判案件

2011年5月27日,北京孙中伟律师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其所承办的王某因抢劫杀人而被判处死刑、死刑复核一案成功不核准,撤销原二审法院对王某的死刑裁定,发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其中对王某死刑不核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新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新的规定,这是2011年5月1日新刑法生效实施后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成功承办的因有效利用新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而死刑辩护成功改判的第一起案件。本案在全国范围内可能也是最早的因此规定而“免死”或死刑改判的典型案例之一。

王某15岁时因抢劫罪被广东省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刑满释放后刚满18周岁的王某在另一省再次因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故意杀害而被逮捕,王某在一审羁押期间因检举一故意杀人案而构成重大立功,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虽构成重大立功,但因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重大立功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判决王某死刑立即执行,孙中伟律师接收家属委托作为其二审死刑辩护律师,在二审开庭时的2010年,正是《刑法修正案(八)》讨论异常热列,在法庭辩护过程中,孙中伟律师提出法官应考虑正在讨论的刑法修正案,酌情将王某不视为累犯,对其死刑依法改判,最后二审法院在2011春节前还是裁定维持原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某的父母都是靠摆地摊维生的下岗工人,王某23岁的姐姐作为一名“北漂族”在北京打工,无力再支付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费,孙中伟律师很同情王某,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其办理死刑复核。最后终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的死刑复核中 “起死回生”。(网络支持: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孙中伟律师133717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