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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盗窃罪立案标准,2013年量刑立案标准

新疆盗窃罪立案标准,2013年量刑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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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事情,很复杂;谁能帮我?

朋友T在青岛有一个小公司,我们且称之为F公司吧,老板T总,为人不错。2009年11月,T总的同学介绍了一个所谓的朋友,周丰明,进入F公司工作,负责自动化方面的销售工作。

周丰明,男,1974年生人,祖籍湖北,现居上海。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周丰明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表现不错;由于周丰明以前的生活和工作经历,导致他经济上非常拮据,来青岛是为了谋生,T总就全心全力帮助他,对他格外照顾;并没有像其他员工那样定时每个月发放工资,而是在周丰明经济上需要的时候就让财务预支现金给他(有周签字的现金付出单),帮助他生活、工作,同时对他所有的费用都进行及时报销。

2010年6月,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10年6月,公司委托周丰明携带公司转账支票一张,金额8万余元,到厂家提货,之后人和货物全无音讯;同时,周丰明还盗取了公司IBM笔记本电脑一台,加上其他客户的货物,涉案金额达约10万元。之后,F公司到当地公安机关,就是H山坡派出所报案,接待民警认为是普通侵占,不予立案;后来一副所长认为应该是经济案件,规划为职务侵占,便建议到市北经侦咨询。于是,先后两次到经侦进行咨询,两次接待的是不同的科长;第一次,科长仔细看了材料,说不构成犯罪主体,周丰明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单,无法确认其为公司员工,就不能构成职务一说,也就无法以“职务侵占”立案;第二次,另外的科长,完全不是针对案情来解答,反复的不耐烦的指责F公司,为什么不和周丰明签订劳动合同;“怎么还有你们这样的公司?”“就是为了不给员工上保险?”当对其解释原因,说T总就是好心,为了帮助他度过难关才同意他来公司的,该科长竟然说,老板这么好心,让我们都去你们公司吧,等等,几乎涉及不到案情的内容,最后的结论是,不予立案。

在这个问题上,F公司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其中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释,如下可以认定: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而经侦部门只提到了合同,工资单,其他的都没有提;这个问题也咨询了很多律师,给出的答复是,单位其他员工的证言,介绍人的证言,客户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说明周丰明就是F公司的业务员,同样,也应该进行立案;可是,为什么不能立案呢?

在第一次到经侦咨询时,科长看了材料,查询了周丰明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发现身份证为伪造,号码不正确;然后该科长建议,可以以普通诈骗立案;于是,程序又走回到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所长大人还是很重视的,特意给经侦打电话询问情况,得到的结果是不能在经侦立案,然后就全部由派出所L领导负责了。

在和L领导沟通中,F公司提出几点,

一是周丰明身份证为假的,是否可以以诈骗立案;L的答复是,真名真姓,不构成诈骗。(期间通过查询,查到了周丰明真实的身份证,姓名没有错误,号码为伪造)。L又说,他的身份证号码不正确,可能是丢失了,然后补办的时候办错了。

二是周丰明盗窃了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是否构成盗窃;L的回答是,周有公司的钥匙,可以自由进出,也不构成盗窃。所以也不能立案。

在此,想请教专业人士,以上的一、二两点确实如此吗?该如何解释?

事情已经过去了几个月了,至今不能立案,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现在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还是始终坚信,我们的DANG,和我们的ZF会给我们平民百姓做主,伸张正义,绝对不会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我与大家期待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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