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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学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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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学习用) (2011-11-07 14:10:45)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案由:

    2007年3月15下午,被告人孙某因被害人冯某给其女朋友郑某发信息而与冯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孙某购买了铁管,并纠集张某、李某、赵某、杜某同郑某开车来到某建筑工地门口,找到冯某,在郑某指认冯某后,孙某、李某、赵某、张某用铁管将冯某、马某、刘某、朴某(四人在一起)杀伤,后孙某及杜某手持铁管去追赶冯某未果。经法医鉴定,冯某,马某的伤为轻伤。

    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追逐他人,并造成二人轻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社会的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第293条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随意性,而是有特定的对象的,因此,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某律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被告寻衅滋事一案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在本案中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但在寻衅滋事行为中经常也会发生伤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罪呢?这就涉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问题,两罪有以下不同:

(一)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则是多样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特定的伤害对象,并有明显的伤害目的,客观上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是为了向社会挑战,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即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内心的空虚。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二)客观方面不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岔,肆意挑衅,滋生事端,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侵犯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则是随意客体。公共秩序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其所维系的正常生活状态。它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四)犯罪行为造成人体伤害限度和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罪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从犯罪对象上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关系人。

    本案中,本人认为被告等人殴打他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