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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禁毒民警包庇毒贩案宣判 两被告获刑十年和
本报5月9日讯 禁毒支队抓来毒贩,协助办案的侦查员发现其中一名毒贩竟然是自己朋友的“兄弟”,于是通过诱供方式,让另一名同案毒贩作出虚假供述并揽下罪名。9日上午,“禁毒民警包庇毒贩案”在郴州资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被告王斌和余菁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十年和六年。
诱导毒贩串供
案情还得从2009年说起,当时两被告王斌和余菁分别是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三大队和二大队的侦查员。揭发该案的举报人黄百炼时任禁毒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当年7月19日下午,王斌和余菁在协助黄百炼办理邓波、曹智磊贩卖毒品案时,王斌得知邓波系其朋友的“兄弟”,于是决定帮助邓波。
王斌请余菁帮忙,尽量往非法持有毒品罪名上靠,余菁同意了。
随后,王斌在讯问曹智磊时,采取诱供等方式,暗示曹智磊非法持有毒品罪比贩卖毒品罪判刑要轻,诱导曹智磊作非法持有毒品的供述,曹智磊遂否认之前所作的贩卖毒品以及替邓波贩卖毒品的供述,作出自己吸毒和毒品全部是自己持有的虚假供述。
纸包不住火
王斌根据此虚假供述,重新制作了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并将“物品文件持有人”改为曹智磊一人,将邓波从“物品文件持有人”更改为“见证人”,然后分别要邓波、曹智磊签名按印,邓波因此未被刑事立案,而曹智磊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名立案。
此后,两人还重新制作了笔录、物品清单,替换了之前的卷宗。
纸包不住火,2009年7月31日,郴州市公安局纪委成立调查组,将曹智磊、邓波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2010年12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邓波无期徒刑、判处曹智磊有期徒刑9年。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吴潇
宣判
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2014年1月22日,王斌和余菁被诉徇私枉法罪一案在资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被告人当庭认罪。9日上午,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斌犯徇私枉法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余菁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资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斌、余菁身为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办理邓波、曹智磊贩卖毒品案时,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斌、余菁均积极实施,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斌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菁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