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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并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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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并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

   标签:社会2012-07-01 18:12 星期日

  辩护词并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意见
  
  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家名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家名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开庭前,我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家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基于被告人李家名自愿认罪,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具体有以下几点:一、被告人李家名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家名归案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见卷宗1第128页),认罪态度较好,应该属于坦白,“坦白从宽”是我国一直奉行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从被告人李家名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上看,其主观恶性小。
  本案起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被告人李家名在本案中的授意只是让其他的被告“教训一下”被害人 ,并没有授意其他被告使用刀子和汽车,“吓唬一下他”才是被告李家名的真正目的,因此在本案中李家名的犯罪目的只是吓唬一下受害人,主管上没有追求“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的目的。其他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李家名的授意范围,另外对于针对柳利等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和被告人李家名没有法律上关系,属于我们常说的“片面共犯”。在庭审过程中柳利明确表示和被告人李家名没有“过节”,另外在李家名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中也没有体现出李家名授意对其进行侵害,因此针对柳利的犯罪与被告人李家名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超出授意范围的犯罪后果不应当由被告人李家名全部承担。三、从危害后果看,无论从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还是造成的社会影响,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本案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根据鉴定结论只是轻伤,经过治疗已经痊愈,对被害人以后的身体和健康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属于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李家名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在我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李家名时,李家名就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深表遗憾,并希望能有机会向被害人当面表示自己的歉意,而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家名的犯罪行为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不是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李家名一贯表现较好,因一时冲动犯罪,犯罪后态度端正,能够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危害后果轻微,并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和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李家名从轻处罚,以达到刑罚之感化、教育的功效。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下面再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 被告人没有授意对柳利进行人身侵害,因此对于给柳利造成的伤害以及产生的损失和被告人李家名没有关系,结果不应该有李家名承担。
  第二、 被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的请求,由于被害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就不能证明被害人实际支付并承担了医疗费,根据刑法的赔偿原则只是赔偿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案中的医疗费被害人没有实际承担,因此被害人也没有理由主张,建议法庭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第三、 被害人主张的误工费,被害人的证据中没有显示因为被告人的侵害行为其实际收入减少了,因此我们认为被害人的误工费主张证据不足,建议法庭依法驳回。
  第四、 关于被害人主张的护理费,被害人没有相关的护理证明,由于医院有护士,医疗机构认为被害人的伤情不需要护理,既然不需要护理,那么护理费就无从谈起。
  第五、被害人主张的手机丢失,我们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的手机在此次侵害中丢失。没有丢失就没有实际损失。
  第六、 对于被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国家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则是只赔偿“由于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赔偿既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提起也不能单独提起。因此被害人的主张不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对于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只要是合法的,我们都愿意和被害人研究谈论,并及时予以赔偿。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08年4月25日
  本文来自: 济南律师咨询网/中国律师协会会员 详细出处参考:?id=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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