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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职手续,单位以办失业证所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财务凭证入档联填上不必要的工作不胜任的单方面不利于自己发展的备注栏,社保未要求此项,也曾与公司方人解释过,但最终公司非要加上,几次请求后,公司方称老总说你若不要6000元的补偿金就可以不加或改去,虽不同意,但还是被单位方加入了不利于以后发展的负面材料,明明知道我对个人档案很重视,还称也没什么影响,太可恶了,这明明明影响名誉和以后的找工作,凭这个以后外企是进不去了而且个人也背负无需有的诬陷。请问这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能严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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