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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及浙江量刑意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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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及浙江量刑意见2013
作者:吴德朝 时间:2013-11-27 浏览量 0 评论 0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1.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⑵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⑶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后果严重的;
⑷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⑸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正常工作的;
⑹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⑵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⑶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后果严重的;
⑷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⑸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正常工作的;
⑹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量刑意见(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