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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兼金融经济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21年执业经验。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从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卖淫,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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