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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章讲义
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讲义 (2007-08-30 17:57:28)
标签: 学习公社 作者 法源 分类: 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弹劾式的诉讼制度)
(一)定义: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审判机关是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仲裁者的身份来处理刑事案件的。
(二)特征:
1、不告不理原则
2、法院地位消极
3、原告被告平等
4、神示证据制度,也就是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否曲直,确定诉讼争议的证据制度。
(1)原因:政治神权;生产力落后;思维水平落后
(2)主要方式:
1)宣誓法(类似于现在社会的证前宣誓制度,但是有原则性的区别,作为后者的证前宣誓仅仅是程序的要求,宗教信仰的要求,并不能够必然成为证据;而作为前者,则是一种真实性的依据,法官可以确认当事人陈述和证人陈述的可信度)
2)水审(通过一定的方式来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的意志,以此来认定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具体有冷水审(古巴比伦人、古日耳曼人)、沸水审)
3)火审: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的意志,借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被告人是否有罪。(一般针对是那些可能撒谎的人,出现对其不利的结果。)
4)决斗:原告主动提出愿意用生命来证明自己方法的指控,被告又提不出自己无罪的证据,法官可以指令双方决斗。一般是宣誓在前,先通过该种方法来先认定。
5)其他:卜筮、十字形证明、天平测验、吞咽面包等
(3)评价:提高了司法权威性、也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某些情况下)、使诉讼具有教育意义、有利于自身的统治。
二、外国的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公元前476-资产阶级革命前)纠问式的诉讼制度
(一)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都是依据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制度。
(二)特征:
1、不告也理
2、法院地位积极:统一负责侦控审
3、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被告人成为诉讼客体、被拷问的对象。
4、法定证据制度:
(1)历史:1532年《加洛林纳法典》、1853《奥地利刑事诉讼法》、1857《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
(2)特点:
1)摆脱了宗教迷信
2)刑讯为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3)带有形式和等级性的特点。
(3)评价:
1)剥夺法官的自由权,驯熟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适应社会潮流
2)强调必须依照法律来进行
3)容易脱离案件本身,忽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4)导致刑讯逼供盛行
三、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混合式的诉讼制度(折衷诉讼制度或者侦查辩论式的诉讼制度))
(一)定义:将弹劾式诉讼的优点和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特点:
1、侦控审分离
2、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自由心证制度。
(1)定义:也就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都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2)历史:1791年法国宪法、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1877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892年《刑事诉讼条例》
(3)主要内容:法官的理性(依据)和良心(道德保障);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但是自由心证本身,也是受到一定规则的约束,如立法保障:自白规则、非法取证规则。
(4)评价:
1)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封建特权、刑讯逼供的方法、强调举证责任控方承担、被告人有辩护权、双方自由辩论。
2)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有审判权的人,就有真理的原则。
3)局限性:违背人了认识活动的客观规律、同审查判断证据实践活动相分离。
比较轻视证据本身。
四、当前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向:
英美法系,则为当事人主义的混合式诉讼制度,比较偏向弹劾式。法官比较超然
大陆法系,则为职权主义的混合式诉讼制度,比较偏向纠问式。法官主导进程
趋势融合:差距缩小;保护被告人利益;提升被害人地位;强调简易程序
五、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也为宪法原则)
1、审判权只能够法院行使
2、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仅依照宪法和法律。不受到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包括法院和其他法官的影响。
(二)无罪推定原则
1、被告人有沉默权
2、被告人有辩护权
3、控诉方有举证责任
4、疑罪应当是无罪处理
(三)控审分离原则
1、诉权与审权分离
2、控诉为前提,审判为结果
(四)平等对抗原则
1、地位平等
2、控辩双方都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五)诉讼迅速原则
1、限定审判期限
2、限定羁押期限
3、限定上诉期限
(六)有效辩护原则
1、自行、委托、指定辩护
2、任何阶段可以自行、委托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4、对于正确的辩护意见,审判机关应当采纳。
(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1、不得同一理由重复侦查或者起诉已经作出处理的行为
2、审判机关对以上面的行为不得再次审理,不不能够重复予以处理。目的,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八)适度原则:
也就是诉讼手段,同其所追究的行为相适应。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476年)类似于西方的弹劾式的诉讼制度,但有其特点
1、两造具备,师听五辞(造,当事人;辞,言论)
2、听狱之两辞。原被告双方的两面之辞
3、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也就是宣誓
4、以五听狱讼、求民情。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证据不是神示证据制度
二、我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
1、我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05-06年度下半年 多项选择题)
(1)司法与行政不分,而且司法更是从属于行政,不具有独立的地位。
(2)法律依据上:民诉与刑诉不分,且诉讼与实体不分。《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通过定罪、判刑解决大多数的社会关系。“诉讼断狱,附见刑律”
(3)建立多种监督体制,贯彻慎刑慎杀原则。德主刑辅、明德慎刑。
《唐律》规定,死刑必须“三付奏”、而京城的死刑更要“五付奏”。
清朝把死刑分为“立决”和“缓决”两种。 “缓决”的人被称为“监侯”,每年秋天在京的王公大臣都汇集在金水桥西的刑部,一起会审本年监侯的案件。这样重审之后,有四种判决:除了“情实”是立即执行死刑,“可矜”、“留养承祀”都是基本可以保住命的。
(4)刑讯逼供合法化、普遍化。
2、我国古代证据制度特征:
(1)口供定罪
(2)依法刑讯。法律对于刑讯的条件、方法、用具和程度有明确的规定。
( 唐律中就对可以拷问的对象、条件、工具、程序、以及如何实施作了系统的规定。如果有证人支吾而不说真情者,可以用鞭打的方法来获得证言,还不行,就用杖打的方法来获取证言。武则天时期的请君入瓮的典故。
笞杖是两种较轻的刑罚等级。执行笞杖的时候,汉朝,笞对对象是臀部。到了,唐朝,对象则是两条腿。“决杖者,背、腿、臀分受。”还有笞杖的数量、变动不居,依照所犯的罪行的性质、轻重的不同而不同。所以的各种不同数量在唐朝到清朝的法律当中,都是有详细的规定,不能够一一列举。)
(包拯言“与我一步一棍,打上厅来!”。(《蝴蝶梦》《元曲选》第2册,第636页))
(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
《唐律》:罪有出入的,按照所出入罪之减二等刑罚
(4)继承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虽然有根据众证定罪,断罪必取输服供词,但是司法官员在裁判时候仍然可以不采用,继续调查审判。
(5)疑罪从轻、实行有罪推定。
(6)根据众证定罪。对于贵族官僚和老幼疾残等不得刑讯之人,可以依靠证人证言历来定案。3人证明真实、3人证明是虚假,则是疑案。
(7)重视勘验检查:
宋慈的《洗冤集录》,谈论法医学知识,还有如何检验、取证和审查证据的意见。
三、我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1840-1949年)
1、历史:
(1)沈家本主持下制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改变了我国刑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的格局。这是我们中国的第一部单行诉讼法规,首次打破了两千多年来诸法合体的立法体系。但是该诉讼法受到了湖广总督张之洞礼教的反对,未予公布即宣告作废。
(2)后来,又制订了《大清刑事诉讼法律草案》,这里面吸收了德日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如律师制度、陪审制度、公诉制度、公开和言辞辩论制度。但是未经颁布,也就遇到了辛亥革命而导致夭折。
但是,作为清末的修律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大事件,在当时并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改变了中国旧的法律传统精神。改变了中国旧的法律的传统体裁。吸收了西方国家的法典和法律制度:这里面有律师制度、陪审制度、民法、商法、公司法。初步奠定了中国法律向大陆法系靠拢的基本方向。
(3)1921年的《刑事诉讼条例》
(4)于1928年,诞生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学习德国、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强调司法独立;三级三审终审制,法庭组成也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检察院地位则处于法院的下属,实行侦查、提起公诉的职能,也就是类似我们现在公安机关+现在检察院的职权。刑事诉讼制度,比如上诉不加刑制度、证据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等等。
但是,徒有其名。带有封建、资本主义、法西斯的色彩。教材评价。
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等语言产生。
(二)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1976年到今天的完善期:
1,1979年,5届人大2次会议,诞生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并于1980年1月1日施行。164条
2,1996年3月17日,8届人大4次会议,产生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并于1997年1月日起施行。225条,修改有110处
五、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如被告人委托辩护、聘请律师在侦查阶段帮助;扩大指定辩护人范围;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被告人也为当事人、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强制措施的具体化。
(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
(三)确立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如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四)体现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体现法官的主动性;但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当事人性质的帮助,如聘请律师、委托辩护、如庭前审查为程序性审查、交叉询问
(五)赋予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不仅仅是一个起诉机构,能够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进行监督。
(六)规定一些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1、诉讼程序:如两审终审制度、如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权的规定、如再审的规定、如逮捕的规定。
2、证据制度: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小结:
了解国内外诉讼制度的发展演变和特点、各种证据制度的发展演变和特点、了解相关的概念
复习思考题:教材第45页
1、西方诉讼制度的主要发展过程?
2、弹劾式诉讼制度的特点?
3、纠问式诉讼制度的特点?
4、混合式诉讼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5、我国诉讼制度发展过程,各自特点?
6、各种证据制度的历史背景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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