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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
1.对提起公诉案件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后,在开庭前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只要确认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就应当开庭审判。至于案件中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等实体问题,则一律要在开庭后,当庭审查,并经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反驳才能确定。
2.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了刑事诉讼法少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5)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3.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以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如何处以刑罚的裁判的诉讼活动。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其程序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出示、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前,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如果被告人最后陈述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翻供的,应当重新恢复法庭调查。
评议和宣判,是法庭审判的最后环节。评议,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自诉案件的提起
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都有权以书状或口头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提起自诉的条件:(1)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内提出。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此外,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后,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对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2.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时应注意几点:(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2)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5)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3.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也有其自身特点:(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解。(3)自诉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形时,宣布休庭并作出顺延审判时间决定的诉讼活动。延期审理只是暂时停止法庭审判或者推迟开庭日期,并不终止其他诉讼活动。
根据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是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察,提出建议的;三是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因为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审理的情形而决定暂时停止进行的诉讼活动。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法庭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一般不计人办案期限。
法庭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的情形: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起诉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脱逃的。
3.一审期限
一审办案期限是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法》对一审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察的案件,补充侦察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