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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对打黑案件只是从结果上了解一下,今天无意看了一个节目,称文强与大学生第一次发生关系认定强奸,后两次没有认定。据此判其构成强奸罪。根据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先强奸后通奸的,不宜以犯罪论处。文强强奸案如果开始被害人没有报案,而后又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因具体案情没有深入了解,只是作为学理上的一种探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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