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后,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会和检察院进行沟通,虽然在现阶段无法看到本案的全部案情资料,但是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到大部份的实际案情,同时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律师手上也应该有一份,这时律师对本案应该有了相当的了解,然后通过律师意见书将自己对于本案的一些看法递交给检察院。
本案是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见到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当时离开了现场,后面才去投案自首的。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去东莞会见犯罪嫌疑人达八次之多,然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递交了律师意见书。检察院虽然最后没有采纳本律师的不起诉意见,但是本案最终的审判结果相对来说家属比较满意,判决为六个月。
律 师 意 见 书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的弟弟的委托,指派我为刘芳的辩护人,我阅读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由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还不能阅读到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现根据目前我所了解的事实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本案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供贵院审查本案时参考。
一、关于案件事实。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我们都知道,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原则是:
1、        是否造成现场破坏,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        是否想逃避责任。
然而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受害人追尾后,犯罪嫌疑人以为是其汽车轮胎暴裂,当时其驾车以四五十码的速度行驶,车上有数十吨的水泥,不可能进行紧急刹车,所以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缓慢制动后,最终经过一定的距离车才完全停下,这是符合正常的制动原理,虽然有一定的拖行,但也是为了更好的安全,同时当时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判断是因为有撞尾事故的发生。但是这种拖行对于现场并无破坏,而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袁德发酒后驾车,同时是撞尾,而犯罪嫌疑人当时是正常的行驶,事故责任清晰,所以不存在造成现场破坏,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局面。
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其在发生事故后,就迅速报警,同时其也并未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而是将车辆停在制动的原地,车辆的行驶证件保险单等都留在了事故车上,根据车辆信息,完全是可以找得到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在事发后的第二天主动去交警部门进行投案,所以其根本没有逃避责任的意思。
所以不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事故发生后逃逸。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相结合的犯罪。
在本案中,虽然有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但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过错呢?是否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呢?
首先受害人是酒后驾车,其次是追尾,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表述得很明确,受害人当场死亡。事故的发生以及受害人死亡均是由于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导致的,他们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本无关,认定犯罪嫌疑人逃逸及承担事故责任即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我们不得不反问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的过错在哪里?对于该次事故的发生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犯罪嫌疑人当时是正常驾驶,事故发生后也迅速报警。既使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交通肇事逃逸,那也最多是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而非刑事上的责任。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同时对于袁受害人的死亡后果的出现,刘芳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意见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并请不吝指正。
         谨致
敬礼

  
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  刘子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