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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高利贷,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专家:
你好!
感谢你抽出宝贵的时间看我写的一个正实的案例故事。出于我对中国法律专业知识理解深度不够,只能在这里向各位专家请教,我是不是真的输得冤。
因为这场官司已经让我的父亲得了脑梗,而且留下一大堆的债没有了结。
★事由:
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村临时厂房工程,后来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出现了矛盾:
1、建设单位以本工程为固定总价为由工程款不作调整。
2、施工单位以合同第十条工程量计算及竣工决算和结算第一点、工程量计算:土建、钢构、常规水、电、消防、避雷设施均按施工图,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签证单、地基验槽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以及涉及到工程量方面的签证作为计算依据。为由要求投标时工程量以外部份要求调整。
后诉讼到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委托了浙江省绍兴市建新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了司法审计,经审计,本案的工程总造价为2919513元,原告支付了审计费38280元。然而令原告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一审法院拖到近一年才判决,判决理由是固定总价,原告败诉。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都提出过双方坐下来调解,后来一直没有调解,都维持原判。
★本人主要想问以下三点理由:
第一点:县人民法院收到本人起诉书时,就应该知道本案的事实理由,即然是固定总价,那就开庭后就可以判决,为何要拖到一年多以后才判决。更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时,一审法院委托了浙江省绍兴市建新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了司法审计。经审计,本案的工程土建造价为2772895元,为此再审申请人支付了审计费38280元。至此,按正常的审判实践,经司法审计,法院的判决将有据可依了。亦即本案涉争的工程款依法应确定为2772895元。然而,让再审申请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不知出于何故,一审法院会将自己委托的司法审计报告予不顾,仍是一味盲目地以“固定总价”来判决。对于此,原告不禁试问:既然一审法院只认定“固定总价”,那么,为何要进行司法审计呢?又为何要原告多支付审计费38280元呢?更为何要加大原告的经济损失呢?这样的损失应该有谁来负责呢?县人民院的法官这样的作风能让人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吗?法院的天平真的公平吗?
★第二点:本案作为原告主要主张一点理由:
1、合同的合法性必须原自于中标价。
中标价的合法性必须原自投标价。
投标价的合法性必须符合招标文件。
而本案招标文件建设单位规定最高限价为220万元,后经县人民法院委托了浙江省绍兴市建新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了司法审计,本工程总造价:土建2772895元、安装146618元(安装没有司法审计),合计2919513元。此工程实际造价与招标文件最高限额差额为719513元。比例为719513÷2200000=32.71%。明显低于成本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三)、……;(八)、……。第一条的法律规定就违反了,还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无疑属于招标违法。即投标无效→中标无效→合同无效。全国从事建筑工程所有工程技术人员都知道,属于典型的扰乱招投标市场行为。
★第三点想求教法律知识的问题:
在法院审理中,一句不采信可以驳回原告所有的理由,我不禁要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都有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投标的明文规定,那么这个成本价应该怎么样计算,怎么样划分,法律上面应该有一个计算的方法,法院应该要依据这个计算方式作出一个明确的理由,一句不采信比什么样的法还要来的灵和大,这个是不是体现中国的权大于法吗?
★其它三点理由:
①、建筑行业的惯例理由:
最高限价与中标价之差是由中标方负责的,而最高限价与实际造价之差应由招标方负责。这,无论从企业的诚信度来讲,或是从社会的公理性来讲,还是从法律的立法本意来讲,都是维护着公平与公正的。
②、社会的公德理由
作为村民委员会的被告来讲,其利用原告建好的厂房进行出租牟利,每年可达六、七十万元的房租收入,至今已有三百多万元的收入。在此,原告不禁再次试问:作为村民委员会的被告人,你们的所作所为,还能有做人的良知吗?你们的所作所为,还有社会的公理吗?你们的所作所为,还能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吗?你们的所作所为,还能符合党中央、国务院“一切为民生着想”的精神吗?还在维护国家的尊严,真正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努力吗?施工单位至今还欠着民工的工资和材料款,至今已长至今已长达6年之久,如若这些欠款不能解决的话,必将给社会埋下矛盾的种子。
③、现实对比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