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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永强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强,男,1966年8月4日出生。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1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强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晓峰、张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
2010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永强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上油松社区荔苑新村33-34栋703房的租住屋内,介绍他人贩卖给侯XX毒品冰毒30克,麻古200粒。
2010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永强在其租住屋内,介绍他人贩卖给侯XX毒品冰毒60克。
2010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永强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大道钟恒楼514房间被抓获时,在其房间内查获多种毒品,经鉴定其中部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39.07克。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永强帮助他人购买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永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永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介绍他人贩卖毒品冰毒30克,麻古200粒和非法持有毒品冰毒39.07克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没有参与介绍他人贩卖毒品冰毒60克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杨永强在接到侯XX(另案处理)电话称请求其从中介绍购买毒品冰毒,为了从中获取介绍费用,于2010年6月27日15时许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上油松社区荔苑新村33-34栋703房的租住屋内,介绍他人贩卖给侯XX毒品冰毒60克;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杨永强又在该处再次介绍另外一人贩卖给侯XX毒品冰毒30克、麻古200粒。2010年6月29日当侯XX携带上述毒品和其他处购买的毒品乘上广州东开往哈尔滨的T236次列车,列车运行途中被该列车乘警查获。后经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鉴定,均从上列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侯XX证言证实,2010年6月25日我打电话给杨永强讲帮我多准备点货(冰毒和麻古),晚上11点左右,我和杨永强还有杨永强上线的那个人一块到他家,他们拿出一袋100克冰毒让我试了试。我当时没买,只是告诉他们我的钱一到就买。到了27日我又给杨永强打电话说我今天开始要货,下午3点钟左右,我们三人到杨永强家,那人拿出一代冰毒,带袋重61.7克或61.8克,我试了货就买下了,我们三人一起到杨永强家不远处一农行转给那人19 000元。后在杨永强家呆着,杨永强说去泰豪酒店取货,我说要30克冰毒、200粒麻古,并给他9 400元现金。他在晚上11点回来,拿了一袋30克冰毒和200粒麻古给了我。我将以上毒品和以前购买的毒品混在一起,于2010年6月29日和女友在乘坐火车回东北时,被乘警查获。
2、K236次列车乘警毕XX抓获经过证实,广州东开往哈尔滨的K236次列车运行至韶关间,在10号车厢从一名叫侯XX的男旅客身上查获麻古198粒,后又在其女友处查获六袋冰毒。
3、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检验报告证实,2010年7月14日经对K236次列车乘警查获犯罪嫌疑人杨永强6袋冰毒电子天平称重,共计160.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198粒重1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咖啡因成分。
4、毒品照片证实本案被查获毒品的情况。
5、被告人杨永强供述情况证实,被告人杨永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的五次供述笔录中,均供认为获取介绍费介绍他人贩卖给侯XX毒品一次冰毒60克,一次冰毒40克、麻古200粒。
(二)2010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永强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大道钟恒楼514房间内被抓获时,公安人员在其房间内查获了9种疑似毒品,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从上列6种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39.07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均证实,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治大道钟恒楼514房间内抓获杨永强时,同时还缴获9种疑似毒品。
2、郑州市公安局检验报告证实,从郑州铁路公安处送检的9种疑似毒品中,从6种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39.07克。
3、毒品照片证实本案被查获毒品的情况。
4、被告人杨永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永强帮助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二次,共计90克、麻古200粒;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9.07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