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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的

法疑丛生

    保证人是对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主体,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是债务人的债务本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不再需要向债权人付款了,而多事的保证人却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这时保证人能向债务人追偿吗?

案情播报

    张某因为经营需要,向龙华公司借款200万元,龙华公司出于对借款的保障需要,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因为缺乏实物担保,于是找到了资产雄厚的企业家李某为该笔借款担保。在征得李某同意后,三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截止2009年6月1日,担保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龙华公司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在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如约还款,而当时龙华公司因为股东数次更替,特别是因公司经营涉嫌违法,被公安部门介入,所以对该笔借款疏于管理,以致借款超过诉讼时效。2011年8月,龙华公司对张某和李某主张该200万的借款和利息,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而李某却如数偿还了200万元的借款。当李某向张某追偿时,遭到张某拒绝,为此发生纠纷。

法海探究

未明晰张某和李某的担保合同纠纷原委,《山西企业家周刊》特邀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赵飞律师,做客编辑部为我们解惑答疑。

企业家:张某所借200万元超过诉讼时效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呢?

赵律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力时,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一项制度,龙华公司出借给张某的200万元的超过诉讼时效后,法院不再给龙华公司债权提供保护,除非张某自动履行,否则该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张某可以不承担该债务了。

企业家:2011年8月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的责任呢?

赵律师:虽然案件没有介绍保证的性质,但无论如何,已经超过保证期限,李某不具有保证责任。

企业家:既然李某当时已经不负有保证责任,那么李某能否要求龙华公司退还该款呢:

赵律师:不行,龙华公司的债权虽然超过时效,但其仍然具有实体上的债权,可以取得该款,并不承担退款义务。

企业家:李某可否向张某追偿这笔代偿款呢?

赵律师:可以,因为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并且规定,追偿的期限从代偿之日起开始起算,即2011年8月开始计算的两年内追偿即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企业家:这样对张某是否公平呢?

赵律师:公平,因为张某本身就是原始债务人,由其承担最终债务是各方当事人的本意,而且保护李某的追偿权,更有利于保护保证制度的有序发展,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