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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龙湾一男子被判4年2个月
【温州网•原创报道】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温州龙湾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容留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判处涉案人朱某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朱某,温州龙湾人,此次犯案前有多次作案前科。2006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温州鹿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3天;2007年8月6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31日吸毒被龙湾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0年5月12日因吸毒被瑞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5月20日被瑞安公安分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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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上,省党代会报告这样描绘温州“金改”蓝图:要努力把温州建设成为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高地。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作为一大国家战略举措,写进了省党代会报告。
据警方透露,2011年8月17日晚,朱莲良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其居住的龙湾永中街道明珠公馆,容留张甲、张乙、潘某、季某、应某等人吸食毒品。18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抓获张甲、张乙、潘某、季某、应某等,查获少量毒品疑似物和一只来福枪。经鉴定,查获毒品疑似物重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而查获枪支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当时,被朱某逃脱。
2011年1月19日,朱莲良将一支黑色手枪及4颗子弹藏匿于登记在其名下的宝马车驾驶室左侧储物格内,被公安机关在龙湾区海滨街道小陡村查获,经鉴定,该枪支认定为以火药味动力的枪支。
2012年1月20日,朱某被龙湾公安分局抓获,处以刑事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为,朱莲良伙同他人容留5人吸毒,并提供场所,又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数罪并罚。另外,朱莲良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刑法以上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有期徒刑3年9个月。(记者 科特 实习生 振华 通讯员 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