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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改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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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改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3-04-08 21:40:56)

标签: 贪污 免除处罚 财经 分类: 案例

被告刘某

被告戚某

 

    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故意隐匿公司财产,转为个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全部退缴赃款,法院认为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戚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明知国有公司要改制为职工个人出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仍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向审计、评估机构隐瞒账外资金的存在,帮助被告人刘某某隐匿国有公司财产,故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但鉴于戚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该案应属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为由,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不开庭审查,采纳了辩护人得意见,改判私分国有资产罪,改判为四年有期徒刑;戚某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20055月,刘某开始担任青岛某热力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各项工作。期间,其违反当时“由建委统一收取供热配套费”的相关规定,私自向用热单位加收“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先后向青岛四个房产公司收取供热配套费人民币743.97万元。在没有经过单位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私自指使公司财务负责人戚某将所有款项,以青岛某热力公司的名义另行开户存放,设立账外资金。

    截至20076月,该热力公司连年亏损,2007年底,经过有关单位批复,同意对青岛某热力公司进行改制。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刘某以“公司要改制了,这笔账外资金要用于改制后的公司使用”为由,指使戚某向评估、审计部门隐瞒了 743.97万元账外资金,导致这部分资金未被计算在内。在公司改制完成之前,刘某安排戚某从该账外资金中,拿出300万元用于购买煤炭,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后,又让戚某从该账外资金中拿出20万元存入青岛某热力公司的小金库,用于该公司的日常费用。

    2009124日,青岛某热力公司改制完成,被告人刘某和另外7人,共同出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成立青岛某热力有限公司,其中刘某出资人民币51万元,占51%的股份,担任青岛某热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案发后,青岛某热力有限公司向崂山区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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