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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物质鉴定,无法构成交通肇事转而定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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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雪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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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没有物质鉴定,无法构成交通肇事转而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此变通!
作者: 时间:2011-11-23 浏览量 0 评论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从某市公安局起诉意见、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以
及案卷材料我们所能看到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检察院表述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片、照片;鉴定结论。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1).一起交通工具为犯罪工具的案子里,竟然没有物质鉴定报告!
案卷里有所谓肇事车的照片、车型、车号、颜色,还有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具备这些条件就应该做科学的物质鉴定,只有物质鉴定指向这台车,才能认定该车为肇事车,否则车辆与现场没有任何结合点,莫不是所有的车辆都有肇事的可能了?至少当晚所有经过的车辆均有可能,怎么能锁定武某某驾驶的车辆就是肇事车呢?依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肇事车辆不在现场,肇事驾驶人不在现场,现场零名当人事,零名证人”,一份这样的勘查笔录如何能确定肇事车辆就是武燕峰所驾驶的车辆呢?武某某本人人只有辩解没有供述,在他的询问(讯问)笔录里,没有看到他对犯罪行为的表述,只看到他说在他要卸货时,有年轻人找到他,说他撞人了,其余的表述就是整个拉货送货过程了。他陈述没有看到受害人,也没有撞到受害人。其余的证人证言除了与受害人为同事的两人以外,再无别人证明武的车就是肇事车,而其同事的证言因其利害关系而不宜采信。
庭审中辩护人郑重提出了这个要求,公诉人避而不谈。
仅仅靠受害人同事的证言就证明被告是肇事者,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该案所有情况分析,被告的大车不是肇事车,肇事车是其他车辆,尤其是被上诉人未成年同事董某所驾驶的小轿车更不能排除嫌疑。
该案中一重要证人,也是受害人的同事董某,他是一个未成年人,因此一定是没有驾驶执照的,深夜,在那样的路况不好的情况下开车狂追被告人的大车,那时,本案受害人正在该小轿车的前方步行追赶上诉人,那么董所开的桑塔纳轿车不能排除其为肇事车的嫌疑,因此,只有对该小轿车和上诉人的大车在案发后均做一个物质鉴定才能确定究竟哪辆车是肇事车。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这个疑问,公诉人当庭表示,一个未成年人,如果他驾车撞了人,不会那么快反应过来去栽赃陷害于大车,就这样草率排除小轿车的嫌疑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不负责。
上诉人认为不能靠这样的分析和猜测来定案,董是否是肇事者,是否会栽赃不是我们某个人说了算的,这是需要证据来说话的,办案人员负责任的话,应给被告的大车、董所开轿车一起与受害人的衣服做一个物质鉴定报告,这才是严谨的科学的办案态度,如今,被告大车轮胎等部位与受害人衣物没有物质鉴定,车和受害人之间没有结合点,不能就这样糊涂确定肇事车。
和公诉机关的指控一样,判决书里对上诉人要求的证据同样避而不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下的是这样的结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上诉人认为辩护人要求出示的是定案的证据,简单说就是要求一份肇事车和受害人的衣服痕迹的物质鉴定报告,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要求,要证据是有法律依据的,哪条法律规定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下判决呢?至于事实真相是什么,是需要办案单位查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