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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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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鉴定制度浏览: 更新时间:2011-09-30 发布人:指挥中心 来源:
双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中心。
二、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3
四、刑事技术鉴定范围
刑事技术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人身伤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死因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痕迹类鉴定(指掌纹鉴定、枪弹鉴定、工痕鉴定、足迹鉴定)、理化类鉴定(毒物鉴定、毒品鉴定)、文检类鉴定(文字比对鉴定、印章比对鉴定)、影像类鉴定。
五、刑事技术鉴定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事项,同级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实行同级送检;超出基层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的,实行逐级送检;特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鉴定难度大的,经拟委托的鉴定机构同意,可以在列入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中选择送检。
在诉讼中,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所列鉴定项目的鉴定事项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委托单位应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并在送检时出具鉴定委托书》、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鉴定的检材、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鉴定受理人在受理鉴定时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听取送检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查验可能具有污染、爆炸、放射、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样本,对确有危险的,应当在排除危险后受理;核对检材、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以及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受理鉴定的人员填写《受理鉴定登记表》,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受理鉴定回执》和《受理鉴定登记表》复制件。
六、监督检查
(一)本单位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二)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三)接受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三)追责形式
八、廉政风险点
九、防范措施
(一)前期预防。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对腐败苗头,隐患实施有效控制。
(二)中期控制。一是本单位自查自纠,定期剖析执法执勤和内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二是上级单位检查指导。三是公安纪检、督察、法制、信访等监督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抓早、抓小、抓苗头。四是法制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执法质量检查,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从中发现问题。
(三)后期处理。通过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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