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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小区内驾车撞死男童怎判交通肇事罪?

  男子小区内驾车撞死男童怎判交通肇事罪?
  文/心悦白云
  广州一名3岁男童跟着母亲在居民小区内行走被一辆轿车卷入车底拖行当场死亡,陪伴他的母亲和保姆也分别受伤,发生于2011年8月的这起事故曾引起多方关注。18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天河区检察院在公诉书中称,鲁某在2011年8月16日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天河区汇景南路往西行驶至上城勋堡附近时,遇另一辆小型客车在该路段临时停车和行人谢某、李某、唐某进入机动车道,因鲁某驾车在居民居住区内道路行驶时没有避让行人和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鲁某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对于该起事故,天河交警大队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称,轿车车主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黑色轿车没有在规定地点停放,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谢某等人没有在人行道内行走,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白色轿车的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谢某等人与黑色轿车驾驶员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随后,谢某父亲对此提出异议,向广州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广州市交警支队在2011年12月9日出具复核结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楚,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责令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但随后天河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没有改变。
  当日的庭审依旧围绕着男童到底是在人行道上还是机动车道上被撞、鲁某的行为性质是否是交通肇事罪展开辩论。
  男童的父亲及律师在庭审中称,男童谢某及其母亲、保姆均是在人行道上行走时突遭横祸,男童被鲁某驾车拖行20余米碾压致死,男童母亲送医院抢救9小时才从昏迷中清醒,腹中早孕胎儿流产。
  原告提供的该小区内有关监控录像显示,事发之前阿仁和母亲、保姆三人确实沿着人行道行走。但在事发地点,却因没有监控录像,才导致谢某三人到底是在车行道还是人行道上被撞成为疑问。原告代理律师还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鲁某漠视原告及原告儿子生命健康,开车冲入人行道将原告撞伤后不停车而是为了掩盖犯罪行为,继续驾车行驶20余米,将车由人行道转回机动车道后才停车。反映出鲁某在主观上对犯罪结果持放任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身体受伤、胎儿流产及谢某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看到这个标题《男子小区内驾车撞死3岁男童被控故意杀人》我就有些不解,小区一般不是供住宅区行人行走、游玩、休闲场所,怎么还有车辆出入呢?这难道属于道路交通?出了事怎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呢?为此我百度了一下:什么叫非道路交通事故?简洁地说,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 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地发生的事故。而本案中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它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处理。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而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由事故发生地的派出所或刑侦部门处理,也不能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可以提供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部门出具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即非道路交能事故,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天河交警大队按道路交通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而天河区检察院判定鲁某交通肇事罪更是错误。那么本案究竟该怎么处理?本人认为若男童真的若家属说的被鲁某撞伤后,鲁以“撞伤不如撞死”拖行20米致男童死亡,那么就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这才彰显法律的正义和威严。至于其它的还等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或刑侦部门裁决。相信他们会给死者家属一个合理的判判。

作者:独孤求痛 时间:2012-09-19 09: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