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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王某某绑架罪一案 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王某某绑架罪一案 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判决书

2011-10-20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抗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志平,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95-1号金福大厦1幢203室。因涉嫌犯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于200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包乾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俊伟,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房农场白花管理区133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北庙新村56幢102室。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家龙,男,1985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93号延安北新村新区7幢102室。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7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德明、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志平、吴俊伟、张家龙三人犯绑架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国强、吴淑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撤诉申请,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并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志平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家龙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乐、王德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志平及其辩护人包乾风,原审被告人张家龙及其辩护人陈德明、杨建亮,原审被告人吴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6月至7月初,被告人黄志平与被告人吴俊伟曾商议以绑架索要赎金的手段来赚钱做生意。同年7月14日晚黄志平、吴俊伟与被告人张家龙聚集时,黄志平首先提议以绑架索要赎金赚钱的计划,吴俊伟提出要绑架不认识的人,张家龙提议要绑架认识的人才知其有否钱财,黄志平即提出与他们常交往的林志明家中有钱,三被告人便商定绑架林志明并向其家人索要人民币20万元至60万元的赎金。由于三被告人与林志明相识,为不让其报案,在黄志平的提议下,吴俊伟、张家龙均表示同意灭口。之后,三被告人为实施犯罪,共同租赁行用车辆、购买作案工具、踩点准备埋尸。7月17日23时许,黄志平将林志明骗出后,与吴俊伟、张家龙一同驾车从漳州市区前往龙海市程溪镇一路段时,黄志平用车上的安全带勒林志明脖子,张家龙按住林志明下半身,吴俊伟取出胶带纸与黄志平一起缠封住林志明的口鼻部,致林志明当场窒息死亡。随后,三被告人将林志明的尸体运至选定的埋尸地点,一起动手挖坑予以掩埋。

原判认定上列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阮俊斌、林国强、黄智峰、杨秀华、陈雪玲、杨裕伟、洪秀卿、高健、吴榕明的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勘验图、现场照片;有关尸体检验报告书、遗传关系鉴定书、文件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归案证明材料、户籍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被告人黄志平、吴俊伟、张家龙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志平、吴俊伟、张家龙为勒索财物,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绑架犯罪中,被告人黄志平是提起绑架犯意和实施绑架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主犯;被告人吴俊伟系为主参与预谋绑架,且是实施绑架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主犯;被告人张家龙系积极参与预谋绑架并主动配合实施绑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主犯。三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志平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吴俊伟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张家龙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家龙是积极参与预谋绑架并主动配合实施绑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主犯,且本案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而张家龙又没有任何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致人死亡法定刑是死刑,对张家龙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属于法无据,量刑错误,应予纠正。